2019-07-26 08:57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商一煬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自2019年2月11日開始,“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未能足額償還債券質押式融資回購交易到期負債,構成交收違約,且逾期未予補足。
《電鰻快報》文/商一煬
A股市場的質押回購業務暴雷已經不是什么新鮮事了,隨著違約增加,券商紛紛拿起法律武器追討款項。中國銀河(601881)近期披露了三項針對質押回購業務的訴訟或仲裁,既有股權也有債券,涉及到金盾股份和ST長生2家公司,以及深圳俾斯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俾斯麥資本”)、中民投。
中國銀河起訴金盾股份股票質押人追討6690
7月25日晚間,中國銀河公告稱近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與被執行人周偉洪、王惠芬、江蘇國澄裝備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 周燕萍、周政公證債權文書執行一案。
周洪偉與中國銀河簽署了《中國銀河證券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協議》、《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質押回購交易協議書》及《承諾書》,被執行人周偉洪、王惠芬與公司簽署《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補充協議》,周偉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300411)股票質押給公司進行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周偉洪的配偶王惠芬作為共同債務人。被執行人江蘇國澄裝備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為擔保人簽署了《擔保函》。北京市精誠公證處出具了相關公證書及執行證書。
由于被執行人未能履行公證債權文書確認的還款義務,公司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請求:1、強制被執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幣6,690.88萬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債務清償之日(不含)的利息;2、 強制被執行人支付自違約之日起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照 0.05%/日計算的違 約金;3、強制被執行人支付強制執行公證費、本案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4、公司有權對被執行人周偉洪質押的3,716.92萬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在上述 1-3 項全部債權范圍內優先受償。
裁決ST長生股票質押人向中國銀河支付4560萬元
據中國銀河7月12日公告,該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員會出具的《裁決書》((2019)京仲裁字第1079號),該裁決書裁決如下:
裁決長春市祥升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祥升投資公司”)向中國銀河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購回交易金額45,605,484.3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祥升投資公司實際支付完畢購回交易金額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 5.7%的標準計算的利息。
祥升投資公司向中國銀河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違約金1,272,838.82元,并支付自 2019年5月1日起至祥升投資公司實際支付完畢購回交易金額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計算的違約金。
裁決書中裁定中國銀河有權對祥升投資公司質押的ST長生(002680)9,748,658股流通股股票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等質押股票所得價款在上述第 1 項和第 2 項裁決范圍內優先受償。另外,祥升投資公司需向中國銀河支付律師費10萬元。仲裁費306,288.59元由祥升投資公司全部承擔。
起訴俾斯麥資本應付債券回購金額2.41億元
2018年8月2日,深圳俾斯麥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俾斯麥資本”,被告一)與中國銀河南京上海路證券營業部(簡稱“原告”)簽訂《債券質押式回購委托協議書》, 委托原告為其作為管理人的“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辦理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即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實行標準券制度并采用多邊凈額結算的回購交易)。
自 2019年2月 11日開始,“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未能足額償還債券質押式融資回購交易到期負債,構成交收違約,且逾期未予補足。原告依據該業務規則承擔交收責任。 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償還原告墊付款項及遭受的資金成本損失共計約 24,089.88萬元,并判 令與“俾斯麥7號私募基金”存在一定關聯的中民投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民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國民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承擔連帶責任,案件訴訟費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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