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4 13:46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馮婷婷時任*ST圍海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主導并決策實施商譽減值事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付顯陽時任*ST圍海總經理,唐建新時任*ST圍海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
《電鰻財經》文電鰻號
近日,*ST圍海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以下簡稱“寧波證監局”)出具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ST 圍海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一案,已由寧波證監局調查完畢,經查明*ST 圍海 2019 年年度報告商譽減值事項存在虛假記載,*ST 圍海部分工程項目未合理確認減值損失,導致虛增 2021 年利潤、虛減 2022 年利潤。
上述違法事實,有*ST 圍海相關定期報告、財務資料、會議資料、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寧波證監局認為,*ST 圍海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對于*ST 圍海 2019 年年度報告商譽減值事項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馮婷婷時任*ST 圍海董事長、代董事會秘書,主導并決策實施商譽減值事項,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付顯陽時任*ST 圍海總經理,唐建新時任*ST 圍海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召集人,胡壽勝時任*ST 圍海財務總監,上述人員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
對于*ST 圍海部分工程項目未合理確認減值損失,導致虛增 2021 年利潤、虛減 2022 年利潤的行為,汪文強時任*ST 圍海董事長、總經理、代董事會秘書,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付顯陽時任*ST 圍海副總經理、李威時任*ST 圍海副總經理、王可飛時任*ST 圍海財務總監、宋敏時任*ST 圍海財務總監,上述人員被認定為其他直接責任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寧波證監局擬作出以下決定:對浙江省圍海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 600萬元罰款;對馮婷婷、汪文強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50 萬元罰款;對付顯陽給予警告,并處以 100 萬元罰款;對李威給予警告,并處以 80 萬元罰款;對王可飛給予警告,并處以 70 萬元罰款;對唐建新、胡壽勝、宋敏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60 萬元罰款。
企業要想在市場上立足,誠信經營是至關重要的。而這次*ST圍海被處罰事件,無疑是對企業誠信的一次嚴重挑戰。
*ST圍海被處罰事件,給所有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一方面,企業要想在市場上立足,誠信經營是至關重要的。任何試圖通過違法違規手段來謀取利益的行為,最終都將付出代價;另一方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力度,確保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只有這樣,才能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電鰻財經》將對*ST圍海整改情況,及其未來業績表現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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