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6 19:17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該案是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居間人以市值管理合作為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
《電鰻財經》文電鰻號
近日,證監會網站披露的〔2023〕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依法對深圳市君如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如資產)董事長陳磊,、深圳市勁拓自動化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拓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勁拓股份董事長吳限、深圳市匯海宏融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海宏融)董事長林建武等操縱勁拓股份股票價格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根據當事人陳磊、林建武、吳限的要求,證監會舉行了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該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該案是私募基金實際控制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居間人以市值管理合作為名,共同操縱上市公司股價的違法案件。
其中,陳磊主動聯絡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組織并具體實施操縱行為,包括控制多個產品與自然人賬戶通過連續買賣、對倒交易及發布增持公告等方式操縱股價;吳限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與他人合謀操縱本公司股票,不僅提供部分賬戶和大量交易資金,還存在利用信息優勢影響股價情形。陳磊、吳限在該案操縱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
林建武明知陳磊存在操縱股價意圖,為獲取居間收益積極促成其與吳限的合作,并為市值管理籌集資金、賬戶,及幫助陳磊獲取股東名冊等,在該案操縱違法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應承擔次要責任。證監會在量罰時已綜合考量該案違法行為性質、主客觀情節等,并根據三位當事人在共同違法中的地位、作用確定責任比例。
雖然,上述三位當事人做出了申辯意見,但證監會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陳磊、吳限、林建武等人合謀操縱“勁拓股份”價格的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共計165,262,585.59元,并處以495,787,756.76元的罰款,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661,050,342.35元,由陳磊承擔40%即264,420,136.94元,吳限承擔40%即264,420,136.94元,林建武承擔20%即132,210,068.47元。
面對此次股價操縱案,證監會迅速展開調查,并依法對相關人員行了嚴厲處罰,充分展示了監管部門對操縱股價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此次事件給資本市場敲響了警鐘,操縱股價行為不僅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也破壞了資本市場的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為了維護資本市場的穩定和發展,監管部門在加大對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廣大投資者也要提高警惕,增強風險意識,切勿盲目跟風,以免受到損失。
上市公司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更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樹立誠信經營的理念,承擔起社會責任。上市公司要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制度,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為投資者提供公平、公正、公開的投資環境。同時,上市公司也要加強內部管理,防范操縱股價等違法行為的發生。《電鰻財經》堅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中國資本市場將更加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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