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3 16:59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美尚生態”。據悉,王迎燕、季云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美尚生態”,對“美尚生態”進行操縱...
《電鰻財經》 電鰻號/文
近日,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 美尚”或“美尚生態”)發布關于控股股東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王迎燕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2022 年 7 月 5 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近日,公司接到王迎燕函告,其收到了中國證監會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4〕9 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18 年 6 月 12 日至 2020 年 7 月 3 日,王迎燕(時任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季云(時任上海永樹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吳某”等113 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美尚生態”。據悉,王迎燕、季云實際控制使用涉案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交易“美尚生態”,對“美尚生態”進行操縱。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操縱期間,“美尚生態”價格多次偏離相關指數。如 2018 年 6 月 12 日至2019 年 3 月 21 日,“美尚生態”階段漲幅達 34.60%,與同期創業板綜指(下跌0.97% ),偏離 35.57% 。此外,操縱期間,賬戶組累計買入 31.41億股,賣出 31.38億股,扣除傭金和相關稅費,賬戶組共虧損 2.38億元。
證監會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王迎燕、季云在操縱“美尚生態”過程中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屬于共同違法主體。其中,王迎燕是操縱行為的發起者、決策者,安排了交易保證金,負責部分賬戶的借用工作,起主導作用,應承擔主要責任。季云是操縱行為的實施者,負責部分賬戶的借用工作,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迎燕、季云處以 800 萬元罰款,其中對王迎燕處以 500 萬元罰款、對季云處以 300 萬元罰款。
對于王迎燕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監管部門采取了嚴厲的懲罰措施。這一處罰力度充分體現了監管部門對于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也向市場傳遞了一個明確的信號:任何試圖操縱市場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電鰻財經》將對相關事件的后續進展,及*ST 美尚的股價走勢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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