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0 10:16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電鰻號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公告披露,凱撒文化為減少應收款的壞賬損失,在與供應商開展業務過程中,將資金從公司或子公司經供應商流轉至指定客戶,相關客戶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凱撒文化將收到...
《電鰻財經》電鰻號 / 文
凱撒文化,一家曾經在資本市場上備受矚目的文化傳媒公司,近期卻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實施特別處理,這一事件在投資界和文化產業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
9月17日,凱撒文化發布公告,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62024005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詳見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刊登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的《凱撒(中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27)。
凱撒文化 行政處罰公告
公告披露,凱撒文化為減少應收款的壞賬損失,在與供應商開展業務過程中,將資金從公司或子公司經供應商流轉至指定客戶,相關客戶按要求向公司或子公司回款。凱撒文化將收到的回款用以沖銷應收款,2021年少提壞賬準備15,246,742.47元,虛增利潤15,246,742.47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5.55%。凱撒文化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凱撒文化2021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凱撒文化 行政處罰公告
凱撒文化涉案期間有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反《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時任董事長鄭合明,知悉并放任凱撒文化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應收款虛假回款,時任董事、副總經理孔德堅,組織相關人員并參與實施使用自有資金進行應收款虛假回款,二人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總經理何嘯威,時任財務總監劉軍,時任董事會秘書彭玲,時任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主任馬漢杰,未勤勉盡責,是上述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擬決定責令凱撒(中國)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0萬元罰款;對鄭合明、孔德堅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250萬元罰款;對何嘯威、劉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0萬元罰款;對彭玲、馬漢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罰款。
凱撒文化 行政處罰公告
總之,凱撒文化因財務造假被ST的事件,不僅是對公司自身的一次重大打擊,更是對整個文化傳媒行業乃至資本市場的一次深刻反思。它提醒所有市場參與者,只有建立在誠信基礎之上的市場,才能實現健康、持續的發展。對于凱撒文化來說,如何從這次危機中吸取教訓,重塑企業形象,重回正軌,將是檢驗其企業韌性和調整能力的關鍵。
《電鰻財經》對這一事件后續發展將保持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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