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10 07:46 | 來源:未知 | 作者:沙斐 | [銀行]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7月31日,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多方熱議不
7月31日,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布后,一石激起千層浪,多方熱議不斷。
近日,針對《征求意見稿》,部分銀行業人士接受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而這也是銀行人士就此首次發聲。
某大行人士表示,伴隨著傳統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及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我國網絡支付業務呈現出蓬勃發展態勢,極大地促進了各類支付機構的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網絡支付產品的普及與創新。但與此同時,網絡支付業務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風險,如支付賬戶管理要求不清,處于金融監管真空地帶等五大方面問題。
前述大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特別是近兩年,各類風險案件呈高發態勢,對于客戶資金安全、電子支付市場穩定乃至金融安全造成了一定影響,《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對于一系列風險隱患可及時進行有效控制,為未來網絡支付業務的有序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基礎。
客戶安全性知識亟待加強
前述大行人士稱,由于監管約束機制不完善,網絡支付業務存在較大風險隱患,且易導致整體金融市場環境產生不穩定的情況,因此,如何進一步規范網絡支付業務,穩定整體金融受理市場環境,已是勢在必行。
首先,支付賬戶管理要求不清,處于金融監管真空地帶。從金融范疇來看,賬戶應是本人開設在銀行體系內,歸屬本人且可以根據本人意愿有效支配資金的戶頭,是金融體系的核心基礎。但支付賬戶的出現,打破了整體金融體系構架。
具體來說,一方面,支付賬戶游離于金融賬戶管理范疇外,客戶可以隨意在任一支付機構網站,通過互聯網進行申請,且無需通過面對面核審即可開立,缺乏實名制驗證等要求,不利于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相關要求,存在較大隱患;另一方面,支付賬戶中的資金監管存在灰色地帶,即客戶從銀行賬戶轉入支付賬戶的資金,只有在支付機構體系內顯示是屬于客戶本人的資金,從銀行體系內無法體現客戶對于資金的所有權,資金存在風險。
同時,前述大行人士還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支付賬戶功能存在跨界問題,易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現行支付機構業務范圍已突破了貨幣資金轉移單一功能,逐步覆蓋至資金賬戶開立、資金借貸存儲、轉賬取現、公共事業類繳納、理財投資擔保等方面,基本等同于銀行賬戶的一般功能,但卻游離于金融賬戶監管體系之外,且支付機構對于前述類金融服務尚缺乏完整業務監管體系與風險承擔機制,極端情況下,可能會造成連鎖反應,如風險出現蔓延,將迅速傳導開去,對支付體系、信貸體系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安全造成嚴重影響。
前述大行人士稱,此外,支付賬戶存儲海量客戶信息,存在巨大安全隱患。網絡支付業務在飛速發展的同時,各類新型風險案件與作案手法也層出不窮,其核心的問題就在于客戶信息安全性管理缺失。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掌握了大量客戶真實身份信息諸如證件號碼等,同時還掌握了客戶大量支付信息諸如銀行卡號等,一旦發生系統問題,將導致客戶信息大量泄漏。同時,其他風險隱患還包括,監控體系尚不完備,易催生違規交易;過度追求客戶體驗,風險與效益平衡較難把控。
前述大行人士認為,網絡支付業務的發展是基于市場大眾對其便利性的需求,從推出伊始,普遍關注的焦點大多圍繞于“客戶體驗”,而業務背后隱藏的風險較難發現。隨著業務普及,各類問題特別是客戶權益問題逐步展現,其背后所展現的正是客戶對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性的認識盲區,客戶對于網絡支付安全性知識亟需加強。
資金、信息安全性得到提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征求意見稿》第三條首先明確了支付賬戶的定義:一是允許開立支付賬戶的支付機構必須獲得互聯網支付業務許可證;二是根據客戶的真實意愿為其開立;三是支付賬戶僅用于記錄預付交易資金、發起支付指令、反映支付交易明細信息,一定程度上對于支付賬戶開立提升了門檻,規范了支付賬戶使用范圍。
其次,《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對于支付賬戶的開立明確了實名制管理要求,即“支付機構應通過三個(含)以上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進行交叉驗證”,并落實了支付機構核實客戶身份的職責,一定程度上杜絕了虛假賬戶等的開立申請。
三是,《征求意見稿》第十條對于支付賬戶余額的屬性進行了明確定義:“其實質為客戶向支付機構購買的、所有權歸屬于客戶并由支付機構保管的預付價值,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
某股份行人士認為,《征求意見稿》對于大多數消費者的支付體驗不會有影響,在此基礎上,對于消費者的資金、信息的安全性有了較大的提升,同時消費者的知情權也得到了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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