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2 05:01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1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資本市場近期熱議的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增值稅
1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對資本市場近期熱議的資管產品管理人的增值稅管理及納稅義務再作明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
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應稅的資管產品管理人是誰?
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下稱140號文),其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p>
按照財政部的解釋,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托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政策出臺后,其中一條在資管圈“炸開了鍋”:資管產品繳納增值稅明確的時間是在去年12月,根據140號文的要求,繳納增值稅需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這也意味著政策明確前7個多月未繳納的增值稅需要補繳。
據記者了解,一直以來,整個資管產品的運作都處在稅收監管的盲區地帶,極少有資管、信托產品交稅的記錄。而且目前在整個資管產品的相關合約中,對于資管產品運作中的稅收問題都沒有明確約定。有業內人士認為,文件提到的追溯執行,不僅影響到前期合同的約定,而且還直接影響到已經發行資管產品的收益兌付問題。
就在爭議20天之后,兩部委對此作出調整。其中,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對資管產品在2017年7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資管產品增值稅應稅行為有哪些?
針對“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問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曾表示,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征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后,資管產品的征稅機制并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
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而在此前的140號文中也明確:一是保本型資管產品需要就持有期間(含到期)所產生的利息及類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二是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中,持有至到期的資管產品免增值稅。三是擴容發放貸款獲得利息收入的征稅范圍,納入了更多的非銀金融機構。
盡管兩部委出臺了“打補丁”政策,但是在市場人士看來,還有很多細節需要進一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兩部門也提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p>
對此,某省財政廳負責稅收的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此前在資管產品方面征稅可以說是盲區,是收是免都沒有說明。140號文對此進行了明確,市場上需要時間來吸收消化,7月1日之前就是一個緩沖期。鑒于對資管產品管理人繳納增值稅操作的復雜性,具體征收辦法的制定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預計后續細則的出臺不會太慢。
“資管產品運行結構和模式是否會受到影響,需視國家稅務總局制訂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敝袇R浙江稅務授薪合伙人注冊稅務師董智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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