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08:35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孫耀琦 | [財經]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電鰻快報》注意到,富淼科技5名高級管理人員中,有2名高管在公司IPO前離職。
《電鰻快報》 孫耀琦/文
2020年12月23日,江蘇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富淼科技)公告稱,公司收到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的批復。該公司主要從事功能性單體、水溶性高分子、水處理膜及膜應用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電鰻快報》注意到,富淼科技5名高級管理人員中,有2名高管在公司IPO前離職,而且公司3年更換2名財務總監,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團隊出現較大變動。
此外,富淼科技實控人施建剛存在信息披露違規、短線交易違反《證券法》行為,劣跡斑斑。且施建剛隱瞞持有東華能源股份5%以上的信息2年多,有意為之痕跡明顯。
高管變動:3年更換2名財務總監
《電鰻快報》注意到,富淼科技5名高級管理人員中,有2名高管在公司IPO前離職。
在高級管理人員中,富淼科技將總經理(總裁)熊益新、常務副總經理(執行總裁)魏星光、副總經理(副總裁)李平、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邢燕,列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富淼科技財務總監為田迪、董事會秘書為陶化凌。公司對于高管變動的解釋為,原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由于個人原因辭去職務,公司聘請邢燕擔任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
在最近兩年內,富淼科技5位高級管理人員崗位中,有財務總監、董秘2位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此外,作為公司核心高管職位,財務負責人頻繁變更。2017年4月,為規范財務人員兼職情況,富淼科技財務負責人由劉欣華變更為田迪。
劉欣華2013年2月至2017年6月任江蘇飛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其中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兼任富淼科技財務總監。
富淼科技解釋稱,公司前任財務負責人劉欣華離職的主要原因為,公司于2017年籌劃首發申報相關事項,經時任輔導機構提出,公司應保持財務人員與控股股東相獨立,公司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兼職領薪。
富淼科技公司前任財務負責人田迪從公司離職的主要原因為,其定居浙江,在公司任職時,長期往返浙江江蘇兩省。2019年公司再次啟動首發申報時,田迪考慮自身實際情況,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故選擇辭去公司財務總監一職。
富淼科技前任董事會秘書陶化凌離職的主要原因為,其定居江蘇常州,在公司任職時,長期往返常州、張家港兩地。2019年公司再次啟動首發申報時,陶化凌考慮自身實際情況,難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故選擇辭去公司董事會秘書一職。
3年2換財務總監的做法,在擬上市公司中較為罕見,富淼科技如何保證高管團隊的穩定?
實控人劣跡斑斑:多次違法
《電鰻快報》注意到,富淼科技實控人施建剛存在信息披露違規、短線交易等行為,劣跡斑斑。
2012年12月3日,東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華能源)披露,施建剛認購該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1506.02萬股,占東華能源發行后總股本的5.14%,2013年4月18日,東華能源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施建剛持有的“東華能源”股票增至3012.05萬股。
2014年6月9日,施建剛與施某簽訂《民事信托協議(資金信托)》,約定施建剛將2.1億元委托給施某,用于股票投資。2014年6月16日至18日,施建剛通過施某證券賬戶在二級市場買入“東華能源”股票153.64萬股。2014年6月23日,施建剛通過施某名義參與東華能源的非公開發行,認購“東華能源”股票2346.52萬股,施建剛本人賬戶持股比例被攤薄至4.35%,施建剛本人及通過施某名義持有“東華能源”股票5512.2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7.96%,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上。
施建剛未及時、真實披露其與施某證券賬戶的關系以及其仍為東華能源持股5%以上股東的事實,直至2016年9月3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此外,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間,施建剛本人及通過其控制的施某證券賬戶合計持有“東華能源”股票達5%以上。2014年7月8日至7月11日,施建剛名下證券賬戶共買入“東華能源”股票66.50萬股,交易金額727.45萬元;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施建剛名下證券賬戶合計賣出“東華能源”股票66.50萬股,交易金額767.27萬元。
2015年8月27日至28日,施建剛名下證券賬戶共買入“東華能源”股票13.57萬股,交易金額302.22萬元;2015年9月1日至2日,施建剛名下證券賬戶共賣出“東華能源”股票13.57萬股,交易金額280.64萬元。
施建剛多次在六個月內買入、賣出“東華能源”股票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施建剛于2015年9月1日至2日的賣出行為,還違反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18號中有關“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的規定。
2016年8月18日,廣東證監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6]8號),因施建剛未按規定披露信息,同時存在短線交易違法行為,決定對施建剛信息披露義務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并處罰款38萬元;對其短線交易違法行為處以警告、并處罰款6萬元。
2017年2月28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關于對施建剛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公告》,鑒于施建剛上述行為,決定對施建剛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該處分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
2016年10月,施建剛辭去富淼科技董事職務;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9月29日,施建剛未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
施建剛通過飛翔股份間接控制富淼科技64.89%股份,為富淼科技實際控制人。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13條的規定,最近3年內,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富淼科技解釋稱,前述公司實際控制人的違法行為,不屬最近3年內 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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