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03 08:43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房地產]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新京報訊(記者馬力)重點工程拆遷的對接安置經適房,滿5年可直接上市,不需要提供區縣住保部門放棄回購的證明,上市交易的,按照出售價格
新京報訊 (記者馬力)重點工程拆遷的對接安置經適房,滿5年可直接上市,不需要提供區縣住保部門放棄回購的證明,上市交易的,按照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記者昨日從市住建委了解到,近日北京出臺了《關于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規范拆遷安置對接經適房再上市辦理流程。
背景
老房新房不同政策 上市交易麻煩
2008年4月,北京出臺了已購經適房上市出售的新規。新政策以當年4月8日為“分水嶺”,之前的“老房”和之后的“新房”,采用不同政策。
無論是“老房”還是“新房”,購買未滿5年的都不能上市交易,確需上市的由區縣住保部門按原價回購。
“新房”滿5年后可以上市,但出售時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補交金額根據原購經適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補;“老房”滿5年后上市交易的,補交價款則按上市成交價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說,有部分定向安置用途的經適房,由于當時文件規定的項目名稱過于籠統,個別項目既有“老房”、也有“新房”,帶來了上市交易的麻煩。
證明
被拆遷家庭需取得相關證明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確保拆遷安置家庭合法權益,此次北京規定,市或區縣重點工程被拆遷家庭持有《北京市重點工程和危改區被拆遷居民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購買經適房的,已購房屋滿5年上市交易時,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如重點工程被拆遷家庭在購買對接安置經適房時,沒有取得重點工程審核表的,經原房屋拆遷地的區縣住建委或房管局出具相關證明后,所購經適房滿5年上市交易時,也可按照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
優先回購權
政府“放棄”對這類房屋優先回購權
近期,市住建委曾明確,對于2008年4月11日之前的老經適房,再上市可以直接交易,不再需要由住保部門出具政府放棄回購的相關證明材料。2008年4月11日之后購買的經適房,政府仍有優先回購權。
此次對于重點工程拆遷對接安置經適房,新規也規定,這類購房家庭在房屋再上市時,也可不再提供由區縣住保部門開具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見》,也就是說,政府也放棄對這類房屋的優先回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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