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7 05:29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向證監會提交的會后事項承諾函中未如實說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
8月26日,《證券日報》記者從證監會獲悉,近日,證監會對金徽酒(36.570, -0.59,-1.5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徽酒或發行人)及其首發保薦機構國泰君安(18.410, -0.08,-0.4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簽字保薦代表人采取了行政監管措施。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金徽酒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申請于2015年6月24日通過發審會審核,2016年2月22日刊登招股意向書。發行人在通過發審會審核后,在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了歷年的利潤分配情況,并承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滾存的未分配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之后,發行人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5年利潤分配事項,并于2016年2月3日發放現金分紅款5880萬元。發行人發生利潤分配重大會后事項時,未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擅自改動已完成封卷程序的招股說明書中利潤分配,相關信息并對外刊登。上述行為違反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第七條的規定,并構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所述行為。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對金徽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泰君安在保薦金徽酒首發項目過程中,向證監會提交的會后事項承諾函中未如實說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對發行人實施分紅事項,未主動向證監會履行告知義務。上述行為違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六十八條規定,證監會對國泰君安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保薦代表人郝彥輝、張斌采取“6個月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申報律師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申報會計師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向證監會報送的會后事項承諾函中未說明發行人2015年利潤分配情況。證監會發行主管部門已就上述事項對相關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簽字律師和會計師進行了約談提醒。
張曉軍表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申請文件一經申報,即對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承擔法律責任,如發生應予披露事項,應向證監會書面報告,不得擅自改動已提交文件。中介機構應履職盡責、審慎核查,確保出具的專業意見真實、準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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