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1 09:55 | 來源:未知 | 作者:崔啟斌 許晨輝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一直以來,償付能力監管、準備金監管及費率厘定監管是保險精算監管的三駕馬車。
北京商報訊(記者 崔啟斌 許晨輝)一直以來,償付能力監管、準備金監管及費率厘定監管是保險精算監管的三駕馬車。保監會正在規范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流程及管控制度,防范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定價不足引起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1月10日,保監會印發《財產保險公司產品費率厘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于2017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指引》特別要求了保險公司將提取數據的方法記錄留存,使得對數據提取工作的驗核提供了保障。另外,對產品費率厘定的監督管理辦法做出規定,包括對費率精算報告、費率厘定工作底稿的要求及追責規定,為產品費率厘定監管提供保障。
所謂保險費率,是指應繳納保險費與保險金額的比率。保險費是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也是保險人履行義務的經濟基礎。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產品數量眾多、種類繁復,很多產品由于缺乏歷史數據等原因,定價過程存在開發不科學、管控不嚴格等問題。部分公司的定價流程存在缺失,數據核驗等機制不完備,存在潛在的定價風險。需要監管機構出臺相應指導文件,引導保險公司建立完善合理的定價流程及管控機制。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指引》一方面完善了產品定價監管制度,使保險公司在定價時有了可依據的指引;另一方面,推動保險公司形成融會貫通的精算循環內控機制,防范準備金不足導致定價不足、定價不足引起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此外,還為保險公司產品開發和回溯提供了完善合理的操作流程,為部分定價機制不健全的中小公司在產品開發中提供了指導說明;一旦有公司發生產品定價風險事件,《指引》可作為對其追責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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