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0 10:18 | 來源:未知 | 作者: 肆柒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昨天晚上,基金君給大家報道了基金銷售中存在的直銷代辦業務被監管叫停的事實。 今日基金君又從業內獲得某地證監局本周剛剛下發的紅
昨天晚上,基金君給大家報道了基金銷售中存在的“直銷代辦“業務被監管叫停的事實。
今日基金君又從業內獲得某地證監局本周剛剛下發的紅頭文件“基金監管情況通報“,該文件詳細介紹了監管對基金銷售最新監管要求,并列出了從嚴規范基金銷售的五大舉措,特別是對獨立銷售機構開展業務有最新要求。另外,監管層還進一步規范了基金公司關于變更5%以下股權的備案要求。
下面是詳細報道:
銷售亂象引監管從嚴規范基金銷售業務行為五舉措
在通報文件中顯示,監管層歷來重視基金銷售行為的規范性,不斷修訂和補充基金銷售相關辦法和規定,把支持基金銷售機構發展、規范基金銷售活動作為一項重點監管工作來抓。按照監管部署,在2016年該地證監局已經先后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募基金行業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及《關于加強轄區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日常備案及信息報送監管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基金銷售行為的規范性要求,加強了基金銷售日常監管力度。
去年該局對轄區19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進行了專項現場檢查,目前已將檢查情況匯總整理并書面上報有關單位,后續將對存在違規問題的機構采取相應行政監管措施。
該證監局稱,“但隨著基金銷售機構日益多元化、銷售費率機制日趨市場化和差異化,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相關機構和個人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踩紅線、游走于灰色地帶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銷售領域的合規風險不容忽視”。
對此,該地證監局決定做出要求,規定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要做好5大工作。
01
嚴格區分直銷與代銷的業務邊界
通報顯示:近期,部分基金管理人與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基金直銷業務合作,外部機構或個人負責客戶介紹,基金管理人據此向該外部機構或個人支付基金保有量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市場俗稱“直銷代辦”。在上述業務合作過程中,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的所謂“直銷代辦”,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的基金銷售業務活動,其按保有量收費的做法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且實踐中容易滋生商業賄賂等非法活動,存在較大的合規風險。
該證監局要求,即日起,轄區各基金管理人(包括基金子公司)應切實加強基金銷售風險管控,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開展基金直銷業務,不得違反規定委托任何外部機構或個人代為辦理公募基金及私募資管產品直銷業務,不得以“直銷代辦”名義從事變相返還管理費、商業賄賂等非法活動;不得以投資顧問、居間服務等任何形式委托不具備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進行宣傳推介或銷售,不得簽署居間服務協議。涉及上述操作的,已簽署的協議應立即終止執行并盡快解除協議。后續我局將組織轄區機構進行自查自糾及專項摸排,并對未及時整改并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從嚴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02
依規清理無關業務范圍
由于此次直銷代辦主要發生在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中,因此,監管對獨立基金銷售進行了更明確規范。
監管通報稱,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主營業務范圍應當限于“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其中,其他金融理財產品應當為受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金融理財產品。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同時開展其他業務的,相關業務應當與主營業務存在直接關聯且不存在利益沖突,并應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核準或備案。今后,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在換發業務許可證時,監管部門將嚴格審驗主營業務范圍,存在超范圍經營且未整改到位的,監管部門將不予換發業務許可證。
業內人士認為:
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來說,牌照再也不是一勞永逸的事情了,在過往只要在銷售過程中不違規,基本不會被暫停業務許可證,但現在很多機構都需要停下來好好的自我檢查一下。
03
從嚴規范公司名稱
截至去年三季末,證監會批準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共有107家,其中名字五花八門,這次監管專門對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名字進行了規范。
監管通報稱,原則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名稱應當突出公募基金銷售主營業務,即含有“基金銷售”字樣。同時,公司名稱應當與業務范圍一致,不得出現“資產管理”、“產業基金”等與主營業務無關的字樣,不得出現“投資咨詢”、“投資顧問”等許可業務字樣。現有獨立基金銷售機構變更公司名稱的,應當參照上述口徑處理。
業內人士認為:
現存的百余家基金銷售機構中,粗略一掃名字不達標的比比皆是,即使是用了很短時間就開始追趕龍頭天天基金的陸金所,名字中也依然帶有“資產管理”,而以“投資咨詢”和“投資顧問”為名的基金銷售機構更是多達數十家,改名潮要來了。
附表:
04
不得以換領新版業務許可證為噱頭進行不當宣傳
監管通報中表示,近期,該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部分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以換領新版《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為噱頭,通過官網、微博、微信等渠道進行不當宣傳,對投資者造成誤導。一是夸大公司業務范圍,宣稱公司取得和券商、期貨、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一樣的業務許可;二是偷換機構性質,宣傳取得新版業務許可證意味著公司性質為取得證監會業務許可的投資機構,企圖為公司開展的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增信;三是混淆持牌主體,例如,某獨立基金銷售機構隸屬某集團公司,該集團公司以集團名義宣傳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企圖為其他子公司開展的第三方理財、P2P 等非持牌業務增信。
監管認為,整合統一原證券、基金、期貨業務許可證是我會優化簡化公共服務流程的工作安排,并不意味著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性質和業務范圍發生改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許可業務范圍僅包括公募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任何機構不得超出該范圍對公司性質、業務范圍等進行夸大或誤導宣傳。轄區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應加強對外宣傳(發表言論)行為的合規管理,杜絕不當宣傳。
05
切實做好銷售業務合規性管理
監管要求,針對銷售業務環節存在的銷售手段違規、銷售適用性未有效落實、盤后交易控制存在缺陷、宣傳推介誤導、銷售人員缺乏相關資格、銷售費用財務處理不規范等突出問題,業務部門在經營運作中要嚴加管理,監察稽核部要定期進行稽核檢查,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改進銷售環節存在的違規問題或風險隱患。
業內人士認為:
這就是對基金銷售業務各個環節可能存在的業務要求基金公司嚴加管理,監察稽核部定期檢查。
明確基金管理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的監管要求
除了對基金銷售業務的從嚴監管,該地證監局更是提出了對基金管理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的備案要求。
監管通報稱,一直以來,基金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都無需經證監會批準,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4 號)第六十五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或是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只需要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即可。
只有當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變更持股不足5%但對公司治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5%才需要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在監管通報中,該證監局將基金管理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相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提出4點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或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的,由所在地派出機構依法進行備案管理。轄區涉及該類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及時將備案材料(詳見附件)上傳基金綜合監管系統,并在線打印出帶有基金監管水印的紙質文件并加蓋公章后提交我局。
2、對于通過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證監局將結合公司近年歷次股權變動情況,綜合判斷本次股權變更是否對公司治理是否構成重大影響,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通過多次小比例股權變更規避審批的情形,審慎進行備案管理。構成審批事項的,公司應依法報批。
3、對于股權變更事項涉及員工持股的,員工持股平臺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股東。同一自然人作為兩個以上員工持股平臺普通合伙人的,應穿透合并計算,若持股比例超過5%,則應符合持股5%以上非主要股東資格條件,并依法報批。
業內人士認為:
翻閱已經進行股權激勵的幾家基金公司,發現并未有基金公司出現這樣的情況,首先需要兩個以上員工平臺的基金公司僅有一家,但即使是在其中兩家都有持股的員工,合計占比折算基金公司股權也并未超過,不涉及;另有一家基金公司員工持股的有限合伙公司持股比例也只是跟大股東一樣,并未超過。
4、對于股權變更或者增資涉及新入股股東的,公司應提交該股東關于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 年在金融監管、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的說明及證明文件,以及關于具備出資能力和出資來源合法的說明及證明文件。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