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09:06 | 來源:未知 | 作者:謝水旺 | [銀行]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央行正在進一步規范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簡稱“集中代收付業務”)。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央行向各分支機構和主要商業銀行下發新規,
央行正在進一步規范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簡稱“集中代收付業務”)。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多方核實獲悉,近日,央行向各分支機構和主要商業銀行下發新規,加強小額支付系統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其所在的央行分支機構已經收到這份文件。
新規對央行分支機構、集中代收付中心和商業銀行均提出了相關要求。
具體來說,對于央行分支機構,新規明確了其六大職權;對于集中代收付中心,明確其“小額、公益、便民”支付服務定位,包括只服務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機構、單筆最高調整為5萬元、逐步采取免收費政策等;對于商業銀行,主要強調及時、規范處理集中代收付業務。
所謂集中代收付中心,即運行和管理集中代收付系統的清算組織。比如,山西省集中代收付中心官網介紹,山西省集中代收付業務是2010年經央行獲批正式開辦的,通過接入央行現代化支付系統,實現與各商業銀行無縫連接,為各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行業、社會企事業單位提供跨行、跨省市批量或實時代收、代付業務的支付結算服務。
上限調整為每筆5萬元
新規強調,集中代收付業務應定位于“小額、公益、便民”支付服務,針對集中代收付中心提出了多項要求。
首先,限定了集中代收付中心的服務對象,僅向所屬央行分支機構轄區內的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機構提供代收付服務,嚴禁向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提供代收付服務。對于已為其他機構提供代收付服務的集中代收付中心,應于今年12月31日前斷開與上述機構的連接,停止為其提供服務。
華東某城商行網絡金融部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集中代收付業務要求服務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機構,比如水電煤等繳費,不過具體是央行分支機構或集中代收付中心執行,可能存在一些不合規現象,所以要求加強管理,停止服務不應接入的企業。
其次,新規還調整了單筆金額上限,并將逐步采取免收費政策。自今年6月30日起,集中代收付業務的金額上限調整為5萬元/筆;集中代收付中心應逐步采取免收費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向代收付業務的委托人收取費用。
上述華東某城商行網絡金融部人士認為,限額和免收費的目的也是為了加強管理,避免偏離業務本質。
第三,集中代收付中心與委托人新增、變更或終止業務合作關系,應報所屬央行分支機構同意。
第四,集中代收付中心不得將核心業務外包,包括委托單位資質審核、委托協議簽訂、集中代收付業務處理、風險控制等。對于已將上述核心業務外包的集中代收付中心,超期未終止業務委托協議的,央行將責令其退出小額支付系統。
明確央行分支機構六大職權
除了集中代收付中心,新規還明確了央行分支機構六大職權,要求切實加強對集中代收付業務的監督管理。
首先,按照新規,修訂轄區內集中代收付業務管理辦法,明確業務范圍、收費標準、委托人資質審核、數據報送、業務外包、糾紛處理等內容和要求,并于今年7月30日前報央行支付結算司備案。
第二,建立健全集中代收付中心合作單位的準入機制,加強對委托人的資質審核,確保委托人屬于公用事業類和公益類機構。
第三,加強對集中代收付中心的業務監控,定期查閱其業務數據,并要求其定期報送業務處理情況,切實防止核心業務外包,確保集中代收付業務的合規性。
第四,對于違反規定開展業務的集中代收付中心,可采取約談、通報、暫停新增業務、暫停部分業務權限、責令退出小額支付系統等措施。
第五,嚴格按照新規,對集中代收付中心進行全面梳理核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業務本著穩妥處置的原則進行清理整頓,于今年6月30日前將核查情況和整改方案報送央行支付結算司,并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最后,對于擬退出小額支付系統的集中代收付中心,應妥善指定退出方案,報央行支付結算司同意后,平穩有序做好退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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