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層對基金銷售機構的核查力度不減,近期,同花順(50.280, 0.58, 1.17%)基金銷售公司、華夏銀行(9.080, -0.01, -0.11%)長春分行、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等三家基金銷售機構由于在基金銷售業務中存在不合規行為,被責令整改。
據了解,國務院辦公廳于2015年8月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證監會于當年11月發布《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推廣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為貫徹以上兩項要求,各級監管機構加強了對基金銷售機構的隨機抽查,機構在銷售過程中的不合規行為陸續浮出水面。
浙江證監局今年10月24日對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發出責令整改的決定。決定顯示,浙江省證監局在核查中發現,同花順基金銷售公司今年5月18日進行的“理財節”活動存在以獎勵基金份額方式銷售基金的行為,此類銷售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82條第二項的規定。根據《基金銷售法》第87條規定,浙江省證監局要求同花順基金銷售公司全面開展自查自糾,并于11月10日前提交整改報告。
證券時報記者了解到,同花順基金銷售公司為創業板上市公司,10月30日,該公司發布公告稱,同花順高度重視前述問題,將嚴格按照省監管局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工作,及時向監管部門提交相關資料。
在此之后,吉林證監局于12月8日對華夏銀行長春分行發出責令整改的決定。根據該文件,吉林證監局在核查中發現,華夏銀行長春分行分管基金業務的部門負責人不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第四款“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規定。吉林證監局要求華夏銀行長春分行在1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相關整改報告。
12月14日,江蘇證監局對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根據該文件,江蘇證監局在監查中發現,國信嘉利的基金銷售業務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國信嘉利今年3月變更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時,未在變更前向江蘇證監局報備,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二是國信嘉利基金銷售公司的工作人員資質存在違規情形,今年8月至10月,國信嘉利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持續少于10人,且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江蘇證監局報告,也未在30個工作日內將人員調整至規定要求,同樣違反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第87條的相關規定,江蘇省證監局要求國信嘉利加強基金銷售業務的合規管理,強化公司內部控制,對存在的問題切實整改,12月31前提交書面報告。
據國信嘉利官網顯示,揚州國信嘉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2012年成立,注冊資本5000萬元,于2014年10月14日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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