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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似乎格外熱衷在元旦前放大招,2016年如此,2017年同樣如此。
在2017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保監會在官網發布了一紙重磅公文《中國保監會關于組織開展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的通知》(保監人身險〔2017〕283號),直指人身險銷售亂象。恰逢保險保險公司開門紅,該文件的發布更加引人關注。
根據283號文,保監會將組織開展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以下簡稱“治亂打非”專項行動)。
“治亂打非”專項行動將綜合采取自查自糾、監管抽查、日常監管、社會監督等手段措施,通過嚴查重處、重典治亂,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治理人身保險銷售、渠道、產品、非法經營等各類市場亂象問題,清除風險隱患,規范人身保險市場秩序。常見的存單變保單、夸大收益、惡意挖角、虛列費用等問題都是此次專項行動要打擊的重點行為。
四大重點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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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83號文,“治亂打非”專項行動將針對四大方面進行重點整治,具體包括:
銷售亂象。重點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將保險產品混同為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進行銷售、“存單變保單”,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托等進行片面比較或承諾、夸大收益等問題。
重點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或其他機構和個人通過各種名義和形式給予或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費回扣或其他利益等問題。
嚴厲打擊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通過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傳播虛假信息進行銷售誤導,通過歪曲監管政策、炒作產品停售等方式進行產品促銷,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詆毀同業商譽等違法違規行為。
渠道亂象。重點整治保險中介機構特別是銀郵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印制使用保險產品宣傳資料,使用“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等類似宣傳用語混淆保險經營主體、誤導保險消費者,以及在客戶投訴、退保等事件發生時消極處理、拖延推諉等問題。
嚴厲打擊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惡意挖角”,通過虛列費用套取資金向銀郵代理機構等中介渠道賬外暗中支付手續費或其它利益等方式擾亂保險市場秩序、進行惡性競爭等違法違規問題。
產品亂象。重點整治保險公司“長險短做”,通過保單貸款、部分領取、減少保額等方式變相改變保險期間、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變相突破監管規定,擾亂保險市場秩序。重點整治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特別是銀郵代理機構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通過發布拼噱頭、博眼球等不實信息,不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欺騙、誤導保險消費者等違法違規問題。
非法經營。重點整治不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組織和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嚴厲打擊保險中介機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或洗錢等非法活動,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等違法違規問題。
除四大重點整治對象之外,283號文還明確了專項行動所要采取的四大舉措,包括自查自糾、監管抽查、日常監管以及社會監督四種形式。
保監會明確,各人身保險公司總公司應于2018年4月1日前將自查整改情況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人身保險公司自查自糾工作應當延伸至保險中介機構,實現對保險業務和中介渠道的全面覆蓋、徹底清查。
各保監局應當對轄區內人身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自查自糾工作進行全面審核,根據審核情況選取部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特別是銀郵代理機構進行監管抽查。
對自查自糾走過場、不真查實改以及遲報、瞞報違法違規問題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應當從嚴從重進行處罰,采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吊銷業務許可證等處罰措施。
直指“開門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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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283號文的推出在2017年最后一個工作日,也是2018年元旦之前,恰逢壽險業“開門紅”。
“開門紅”是壽險公司一年之中最重要的一個業務階段,在該階段,保險公司往往會推出一系列的激勵政策,以及簡單易銷售的產品,推動銷售人員盡可能做大保費規模,為全年業績奠定基礎。也正是因為如此,每年“開門紅”的1-3月,尤其是1月,往往是壽險公司一年之中單月保費收入最高的一個月份,對于全年保費收入都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有著“開門紅,紅一年”的說法。
此次,283號文的推出選擇在了2017年的最后一個工作日下午推出,又要求保險公司在4月1日完成自查整改,針對壽險公司“開門紅”的意圖相當明顯。
有壽險公司人士因此擔心,283號文會不會對保險公司開門紅造成較大影響。此前,因134號文正式實施,一些壽險公司已經憂慮重重,后來由于監管放行了“雙主險”的產品形式,這種擔憂才有所減少;11月下旬,保監會又因“產品設計不合乎一般精算原理”而叫停三家壽險公司的產品,再度令不少險企感到緊張,因為叫停的產品正是很多公司在銀保渠道主推的產品類型;而此次監管又啟動“治亂打非”專項行動,保險公司人士難免再度提心吊膽。
不過也有人士表示,開門紅期間,由于銷售人員急于沖刺業績,也往往是銷售誤導的高發期,監管選擇在此時施以重拳,自有其合理之處。只是監管在283號文當中提到的一些違規問題都屬于“潛規則”,對于監管而言,查處的難度較大,“治亂打非”專項行動實際能起到多大效果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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