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豐銀行原董事長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風波仍在持續發酵中。
近日,泰合健康(7.360, 0.00, 0.00%)發布公告稱,截至公告日,公司尚無法與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仁果取得聯系,相關信息尚在核實。隨后,市場傳言,王仁果被山東警方帶走,疑因與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窩案”有關。
1月4日,《國際金融報》記者就此問題分別向恒豐銀行、泰合健康致函求證,但截至發稿,仍未得到回復。
不過,從公開資料來看,不可否認的是,泰合集團(泰合健康是泰合集團旗下的上市公司)與“恒豐”確有交集。
“窩案”持續發酵
泰合健康官方1月2日晚間發布復牌公告稱,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無法與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王仁果先生取得聯系,相關信息尚在核實。
這一則“失聯”公告引發各種猜測。市場中流傳的一種說法是,王仁果被山東警方帶走,疑因與恒豐銀行原董事長蔡國華窩案有關。
據了解,2017年11月28日,恒豐銀行被曝時任黨委書記、董事長蔡國華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調查。與此同時,有報道指出,當時被調查的并不止蔡國華一人,“恒豐銀行及與蔡國華密切相關的,還有多人被同期調查”。
時至今日,王仁果失聯一事又將恒豐銀行窩案推上風口浪尖。那么,王仁果失聯是否真與此相關呢?
就此問題,《國際金融報》記者也分別向恒豐銀行、泰合健康致函求證,但截至發稿,暫未收到回復。
真相究竟如何,目前尚不得知。不過,從公開資料來看,不可否認的是,泰合集團與恒豐銀行確實頗有淵源。
天眼查資料顯示,泰合集團參股的廣安恒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冊資本2億元,為目前西南地區注冊資金最大的村鎮銀行。目前,廣安恒豐村鎮銀行共有9個企業法人股東。其中,恒豐銀行出資8000萬元,在廣安恒豐村鎮銀行占股比例達40%;泰合集團旗下的廣安泰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資2000萬元,占股比例為10%。
另外,泰合集團地產板塊“碰巧”還有一家叫四川恒豐物業管理的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冊資本為300萬元,王仁果及其妻張碧華皆是主要股東。
據了解,王仁果的泰合集團在近年來進行了大量收購,急速崛起。泰合集團官網介紹,以泰合集團為主體,王仁果控制了一批企業,包括控股參股多家上市公司、2家民營銀行、自持和管理21家高星級或主題式酒店,控股3所職業院校,參股多家金融機構及擁有30多家各類子公司。目前,泰合集團已形成“金融主業突出,大健康、文化旅游、房地產、教育、農業等相關產業協同發展”的產業布局。
其中,金融板塊是泰合集團的核心主導產業。該公司不僅作為主發起人控股了西部第一家取得牌照的民營銀行(廣安思源農商銀行),成為邯鄲銀行、四川儀隴農商銀行的主要股東,還參股巴中農商行、廣安恒豐村鎮銀行等多家金融機構。此外,泰合集團還單獨和聯合設立多只專業基金,控股參股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擁有4家民信系擔保公司、小貸公司,形成了銀行、基金、保險、擔保、小貸等各類金融形態完善的全產業鏈格局。
近1.7億天價罰單降臨
恒豐銀行“窩案”的爆發在一定程度上也凸顯了該銀行的內控問題,而近期的一張罰單更將其“十七宗罪”一一呈現在公眾面前。
2017年12月29日,銀監會網站披露了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出的一則行政處罰單,其因17項違法違規事實,被累計罰沒1.669億元。
這張罰單對恒豐銀行長期存在的“違規開展員工股權激勵計劃”、“未經銀監會批準違規實施2015年配股工作”、“員工股權激勵計劃實施期間”,“員工自持部分和股權池部分的入股資金均為非自有資金”、“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未報銀監會批準”、“變更持有股份總額1%以上5%以下的股東未向銀監會報告”、“部分高管違規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董監事薪酬事項未經股東大會決定”、“未按規定披露高管人員薪酬信息”等問題都做出了處理。
而在此之前,關于上述問題的真實答案一直被掩藏在恒豐銀行高管之間,恒豐銀行與相關媒體之間的“口水戰”中。
2016年5月14日,有媒體曝出恒豐銀行高管通過香港東亞銀行(港股00023)賬戶,私分過億元公款。其中,董事長蔡國華分得3850萬元,時任行長欒永泰分得2000余萬元,副行長畢繼繁分得1800萬元,其他高管分獲數額不一款項,最低額在800萬元左右。雖然恒豐銀行出面做出了澄清,但是此事并沒有就此結束。
同年9月,恒豐銀行被曝出,其黨委召開擴大會議要求,全部1.1萬名職工揭發原行長欒永泰,并且“不許問原因,不許問用途,不許拍照”。同時,將股權激勵計劃暫停、降薪50%歸罪于“以欒永泰為首的團伙”。而恒豐銀行前行長欒永泰則委托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令在其實名認證的新浪微博“真的是律師”上,貼出了欒永泰親筆署名的《致恒豐銀行全體員工的一封公開信》,以及一封發給煙臺市委、市政府、恒豐銀行的《“恒豐銀行高管私分侵占巨額公款”事件律師函》。在這兩封信函中,欒永泰承認了參與分錢,拿到了2100萬元,后又實名舉報時任董事長蔡國華“侵吞公款3800萬元、違規運作員工股權激勵機制,違規控制恒豐銀行”。此后,雙方各執一詞,真相成謎。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罰單還對恒豐銀行近年來未向理財產品投資人充分披露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信息、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超過監管規定比例、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投資活動、內控管理存在嚴重漏洞、違規對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出具擔保函以及通過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方式,非真實轉讓多家分行不良信貸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對此,分析人士指出,恒豐銀行涉“僑興債”案的處罰也在這份罰單中有所體現,主要是指對恒豐銀行“沒收違法所得75661068.15元,并處1倍罰款75661068.15元”。
公開資料顯示,恒豐銀行是“僑興債”的13家出資機構之一。銀監會曾指出,這些出資機構存在多方面的問題,如業務開展不審慎,合規意識淡薄,以通道作為隱匿風險和規避監管的手段,用同業保函等協議為風險兜底,嚴重違反監管的禁止性規定,個別機構甚至屢查屢犯;對項目盡職調查不到位,投后管理缺失,借創新之名拉長融資鏈條,推高金融杠桿,助推亂象,擾亂市場秩序,客觀上為其他機構和個人投資者樹立了不良榜樣;過度追求業務發展規模和速度,既不了解自己的客戶,又不能穿透管理風險;既不能提供實質金融服務,又缺少風險“防火墻”,資金損失數額巨大等。
銀監會認為,這些機構的違規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只有依法嚴處,才能令其深刻吸取教訓,并對行業和市場形成足夠的警示作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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