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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機構人士透露,上周多家基金公司已經收到上海市證監局傳達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債券交易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2018年剛剛開始,債券市場迎來量身定制的重磅監管新規。1月5日,“一行三會”聯合下發《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302號)》,(以下簡稱“302號文”),從債券市場參與者行為、交易機制,以及加杠桿規模等方面做出了詳細規范。
隨后,記者從多家機構獲悉,中國證監會就“302號文”特別發布了配套文件。
截至發稿,官方渠道并未公開這份更嚴格的“證監89號文”。“《通知》內容與‘89號文’是一樣的,由此看,證監會層面的規定或是通過各地證監局直線發布。”1月8日,有基金人士表示。
意料中的“302號文”
雖然“302號文”選擇在新年首周強勢出臺似乎讓債券市場有些措手不及,但據記者了解,業內對其內容實則早有預期。“十九大后,隨著金融穩定委員會的成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力度都進一步加強。去年11月以來,已有資管新規征求意見稿、商業銀行流動性管理辦法新規征求意見稿等陸續出臺。此次‘一行三會’發文規范債券交易,同此前的系列監管規定也目標一致,都是直指金融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降杠桿。”1月8日,知名私募重陽投資評論表示。
還有券商債券分析師指出,2016年12月國海證券(5.040, -0.01, -0.20%)蘿卜章事件凸顯了債券代持業務的風險性和金融機構內控建設的薄弱性,對此,監管層一直有意規范,2017年3月,市場已經流傳出債券交易監管文件的內部稿,目前來看與“302號文”趨于一致,也就是說,此次新規從內容而言并未超出市場預期,可視為金融去杠桿政策的延續。
加強內控、控制杠桿、杜絕代持是“302號文”的核心要點。
新規嚴禁線下交易,要求任何債券回購交易需要簽訂回購主協議,遠期交易需要簽訂衍生品主協議。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回購交易必須計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杜絕通過賣出回購的方式將資產出表。同時,除債券發行分銷期間的代申購、代繳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債券代持都被劃入買斷式回購,正回購方需要將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并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重陽投資分析認為,這些規定大大提高了債券代持成本,從源頭上限制債券代持。
新規還要求,存款類金融機構(不含開發性銀行與政策性銀行)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凈資產80%的;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月末凈資產120%的;保險公司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總資產20%的;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據記者了解,這是一個全新規定。盡管此前資管新規明確各類資管產品杠桿率限制,但對金融機構杠桿率限制尚屬首次,且與以往只限制正回購不同,對于逆回購規模也進行了限制。
海通證券(13.530, 0.01, 0.07%)債券研究部門日前作出的一項統計顯示,目前部分城商行和中型券商在回購指標上存在超標。這意味著,“302號文”限制下,未來一年的緩沖期內,這些機構需要逐步降低杠桿。
單拿券商來說,影響小于城商行,但從已披露三季報的32家券商看,還是有1家買入返售超過凈資產的120%;3家賣出回購超標。
配套《通知》更嚴格
“相比‘302號文’,證監會層面發布的債券業務新規對經營機構更具有針對性,當然,要求也更為具體和嚴格”1月8日,上海一家公募基金公司總經理向記者表示。
據悉,證監會層面的“89號文”以及與之一致的上海證監局日前下發的《通知》,都是在“302號文”的基礎上,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所有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證券自營、資產管理(含公募與私募基金)、投資顧問等業務參與債券交易作出進一步細化規范,重點從治理結構、薪酬體系、偏離價格監控、日常交易監控等角度入手,大幅度果斷監管。
《通知》內容顯示,各類債券交易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清算交收、財務核算等中后臺部門應當集中統一管理,并通過信息技術等手段全面掌握、監測各類債券交易行為,及時有效防范風險。債券交易相關部門下設二級部門的,應當授權明確,納入部門統一管理,不得以“團隊制”替代部門管理。
債券有關業務應當按照經紀、自營、承銷、資管、投資顧問等業務類型分開辦理,并在人員、賬戶、資金、信息等方面嚴格分離,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債券交易的投資決策、交易執行、風險控制、清算交收等關鍵崗位應當專人負責、相互監督,禁止崗位兼任或者混合操作。
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各類債券交易相關部門、人員和業務環節。公司應當有專職合規人員負責債券交易合規管理,即使異地辦公,也要派駐合規人員,并通過增加合規檢查和稽核審計次數等手段加強管控。
風險監測監控方面《通知》要求對各類債券交易實施集中監控。如自營或資產管理業務應納入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并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交易對手方信用風險的評估監控,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對于定向資管計劃等“一對一”產品,應切實履行管理人職責等。
上述公募基金總經理表示,證監會層面的《通知》對券商等債券部門類事業部的“包干”提出了限制,對資管領域債券業務上的分層更為明確,防止對債券人員過度激勵,但有些具體內容可能還需在實踐中細化。
如在業內反響較大的債券交易人員管理上,《通知》稱,在職人員名單、權限以及公司中后臺部門債券交易核對專崗人員的聯系方式應當在本公司、證券業協會或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公示,離職信息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更新。參與債券投資交易的人員薪酬與激勵合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應當按照等分原則遞延發放,遞延周期不少于2年。不得以人員掛靠、業務包干等承包方式開展業務,或以其他形式實施過度激勵。 還有用印管理,要求簽訂債券交易協議應當使用公司公章或者經公司書面明確授權的業務專用章,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集中存檔。
對此,有機構人士表示,有些大型券商基金債券部門的高管固定年薪都超過了100萬,若按《通知》要求就得“降薪”,執行難度較大。
交易監控方面,《通知》提出債券現券交易價格偏離比較基準超過1%或者回購利率偏離比較基準超過50個基點(BP)的,應當向風險管理部門備案并作出合理說明(公募基金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債券投資交易人員應當使用公司統一配置的電話、郵件、即時通訊等系統開展債券交易詢價等活動,其工作郵件、通話記錄、即時通訊信息等應當監測留痕,并接受合規部門監督檢查,嚴禁債券交易人員使用個人的郵箱、社交網絡賬戶、即時通訊工具等進行交易詢價等活動。
“這里監控邏輯不一樣地方在于:現券交易不區分長券和短券,所以1%的價格偏離非常容易觸發。”有債券交易員羅威(化名)向記者解釋說,二級市場債券交易每天都在變,尤其加息降息,債券價格波動較大的時候,也容易觸發指標。“不過,長期來看,這項要求對市場有平緩作用,使得債市不會暴漲暴跌。”他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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