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年關,坊間圍繞國稅總局征繳新三板股權交易個稅的討論持續發酵,面對多地稅務部門要求投資者依法報稅的做法,目前各方仍存爭論。
事實上,由于政策面至今未有明確定論,不僅投資人感到困惑,地方稅務部門對于是否需要征繳此項稅款也存在分歧。
中國網財經記者梳理發現,早在此次稅務核查行動展開之前,江蘇某地稅務局便以案例形式明確“新三板股權轉讓所得應征個人所得稅”,而幾乎同時期,山東某地稅分局亦發文指出,征繳新三板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不僅“實踐中根本無法執行”,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業的良性發展,有悖于國家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的初衷”。
究竟是否需要繳納股權轉讓個稅,目前急需上級部門予以明確。有接近監管層人士向記者透露,目前全國股轉公司高層正在與國稅部門進行積極溝通,征稅一事“一定會有明確定論”。
市場討論發酵急需政策明確
2017年11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稅務部門以網絡抓取“新三板”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公布的交易數據,重點篩查“500萬及以上應申報未申報”的股權交易行為。此后北京、廣東、四川、江蘇多地稅務部門向轄區內新三板掛牌公司發出了要求核實股權轉讓涉稅事宜的通知。
從目前部分個人投資者及企業收到的通知來看,不少低于500萬元交易額的股權轉讓行為也被要求進行個稅申報。據中國網財經記者了解的情況,有投資者在買賣2000股掛牌公司股票獲利后收到了稅務局出具的《稅務事項通知書》,另有投資者稱自己“已繳納了數十萬元”的股權轉讓所得稅。
對于新三板納稅事宜,早在2013年底國務院便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籌協調,為中小微企業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展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
2014年-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等多部委下發了《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關于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新三板股權交易印花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的征免政策。但時至今日,對于新三板股權交易個人所得稅仍未有明確規定,具體政策仍處于空白階段。
隨著坊間對相關問題爭議的發酵,市場各方對上級部門明確具體政策的預期越發強烈。在部分業內人士看來,股權交易個稅政策層面的模糊,不僅僅會影響到新三板二級市場未來的交易,從側面也反應出新三板目前發展的最大問題還是頂層設計仍不明確,國家部委層面對新三板的定位依然存在模糊認識。
地方稅務政策理解亦存分歧
由于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地方稅務部門在對現有政策的理解上也存在分歧。
中國網財經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2017年4月江蘇某市地稅局通過“以案說法”的形式明確應該對新三板股權交易征求個人所得稅:自然人A將其持有的新三板掛牌企業的股權轉讓給企業B,并取得股權轉讓收益,但企業B沒有代扣代繳“財產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為此,稅務機關責令企業B對自然人A股權轉讓所得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對此該地稅局表示,根據國務院此前出臺的文件,市場建設中涉及稅收政策的,原則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資者的稅收政策處理,所以部分納稅人誤以為個人轉讓新三板股權可以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一樣,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原則上比照”不應當作為稅務執法的依據,應有具體的財稅文件支撐。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2017年7月11日,由國家稅務總局主管的中國稅務網上刊登了一篇名為《加強新三板企業自然人股權變動所得稅管理實證分析》的文章,來源是山東某地稅分局,該文就個稅征繳問題明確提出了相反觀點。
文章指出,新三板市場是除滬深兩市證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國證券交易場所,國家不斷出臺針對新三板的稅收政策,是從國家層面上對新三板市場的政策支持,其目的是鼓勵和保護新三板市場的健康發展。但由于現行政策存在矛盾之處,加大了稅收征管難度,極易引起涉稅爭議。
此外,新三板股權買賣雙方是動態變化的不特定個人或者機構投資者,被投資企業無法及時獲知其股權買賣雙方的信息,根據現有規定征繳股權交易個稅缺乏應有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根本無法執行。其結果不僅影響稅收執行的嚴肅性和統一性,而且不利于新三板企業的良性發展,有悖于國家大力扶持中小企業的初衷。
在采訪中有接近監管層人士向中國網財經記者透露,此次稅務核查工作開展后全國股轉公司高層一直在與國稅總局進行積極溝通,征稅一事“一定會有明確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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