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遼寧保監局下發的遼保監罰〔2018〕14號處罰函顯示,經查,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7年9月11日至2017年12月12日經營期間,該分公司違反中國保監會監管函〔2017〕23號有關禁止停止接受非車險新業務(包括直接保險和再保險分入業務)之規定,簽發新保單承保非車險新業務85筆。
上述處罰函表示,時任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王剛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情況說明、非車險新業務明細及業務檔案、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任職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遼寧保監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上述拒絕、妨礙監管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罰款10萬元;決定對王剛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實際上在今年年初,保監會提到,浙商財險存在涉及業務、人員聘任、內控管理等多個方面的問題,并向浙商財險開出202萬元的罰單。
具體來看,一是未按規定辦理再保險。保監會表示,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筆保證保險業務,保額均為5.73億元。根據浙商財險2014年度資產負債表,單一風險單位即每筆私募債占比超過《保險法》規定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10%。
二是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2014年,浙商財險承保兩年期的有關保證保險業務時,在僅有一年期貨幣債券履約保證保險產品的情況下,采取連續出具兩張一年期保單的方式承保,違反了我會《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等有關產品管理的規定。
三是未按規定提取準備金。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人為調整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例如,2016年12月30日,浙商財險在準備金評估基礎數據中刪除了5筆賠案估損數據,其目的是為了在2016年底的準備金評估中完全不反映上述賠案的影響。人為調整估損和刪除估損數據兩項行為合計導致公司2016年末未決賠款準備金少提3.66億元。
四是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保監會提到,自2016年6月起,孫大慶在未獲得保監會高管任職資格的情況下,多次參加并主持公司總經理辦公會,以浙商財險總公司領導身份在OA中持續多次簽批文件等。
五是內控管理未形成有效風險控制。保監會表示,浙商財險信用保證保險方面存在內控制度不完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理賠系統方面存在未決估損金額調整的相關設置存在漏洞、對于超時延遲立案情況未進行強制立案的相關設置等問題。
據證券日報e保險統計,今年在受到處罰的眾多險企中,除浙商財險之外,已經有5家險企因為對抗、妨礙監管受到重罰,妨礙銀保監會依法監督檢查的具體事項包括:不如實向檢查組提供產說會所使用的真實課件、險企員工“偷拍”檢查資料發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拒絕向監管機構提供資料等。
例如,近期,福建保監局下發的閩保監罰〔2018〕31號處罰函顯示,經查,在福建保監局對某險企漳州中支開展現場檢查期間,該險企存在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一是該公司工作人員郭某、銷售人員李某通過公司微信工作群發布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信息;二是該公司工作人員吳某未經檢查人員同意,擅自對檢查工作資料進行拍照,發送至公司微信工作群,并發布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信息。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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