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監管對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的態度日漸審慎,一些險企開始轉道責任保險承保網貸信用風險業務。8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從業內獲悉,為規范責任保險經營行為,銀保監會正醞釀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擬規定不得以責任保險形式承保以借貸合同為基礎的信用風險。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關于規范責任保險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公司應當準確把握責任保險定義,厘清相關概念及權利義務關系,嚴格界定可保風險范圍。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不包括故意責任、行政責任等。
在產品開發方面,銀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認真遵守保險產品管理規定,科學合理開發責任保險產品,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承保確定發生的風險,不得承保與被保險人無關的純費用類項目,不得將不符合責任保險原理的費用作為經營成本,不得以責任保險形式承保以借貸合同為基礎的信用風險。保險公司不得將應當按照機動車輛保險管理的產品以責任保險形式報備。
近年來責任保險發展迅速,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風險管理功能,并具有一定良好的社會溢出效應,對于改善公共治理具有積極的效果。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認為:“意見稿的發布主要是在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強調其規范經營,對于促進責任保險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
不過,責任險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一些險企開始以降低費率等形式開展非理性競爭,甚至以附加險形式承保與主險不相關風險。還有業內人士指出:“保證保險因為審批嚴格要報備,一些險企為了爭搶業務,以責任險的形式開展業務。”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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