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1 05:13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俠名 | [房地產]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就是發現錯誤后迅速解封,及時止損,并賠償相關損失。如果是依職權查封的,就應當給予國家賠償;如果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查封的,就應由申請人賠償
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
據媒體報道,劉女士準備把泰州的一套房子賣掉,去房管局登記時,意外發現房子處于法院查封狀態。原來,被執行人與劉女士同名同姓,生日也類似(分別是6月18日和8月16日),泰興人民法院失誤把劉女士當做了被執行人,2014年查封了房產。
如今,雖然已經解封,但原本談好了118萬元的房價,買主得知被查封后只愿出價100萬元。并且,泰興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曾被“查封”的歷史會一直留在不動產查詢信息單上,無法消除。
客觀地說,由于重名重姓的很多,早先也不要求當事人提供身份證,弄錯被執行人的現象,從概率上的確有可能發生。
但即便如此,法院對某公民房產做出錯誤的查封決定,不僅意味著其房產權益受損,房主還被莫名扣上“老賴”的帽子。當中造成的名譽損失和財產損失,不能因為“失誤”而被輕輕放過。
涉事法院應做的,就是發現錯誤后迅速解封,及時止損,并賠償相關損失。如果是依職權查封的,就應當給予國家賠償;如果是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查封的,就應由申請人賠償。
特別是,涉事法院有責任為劉女士消除查封記錄。很顯然,這一記錄原本就是“莫須有”,涉事法院也知道是“誤封”,消除記錄首先是尊重事實。另外,買主手起刀落壓價18萬,即便有“趁人之危”之嫌,也不可忽視“查封記錄”對房產價值的影響。
買房賣房,涉及高額交易,雙方的慎重和博弈不難理解。“查封記錄”就刻在那里消不掉,換誰都不可能愉快接受。無論是自主還是轉賣,都會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退一萬步說,即便房管局的信息登記系統基于某種剛性原則無法更改,能否在解封理由一欄中注明“誤封”,將劉女士與“老賴”、正常查封行為區別開?
隨著法治進程的日漸深入,執法與司法部門的一切活動都嚴格依法而行、執法記錄也無法隨意更改,一些看似好辦的“小事”往往要經過復雜的程序。
涉事法院方面目前只能依法出具解封裁定,而沒有出具“誤封”裁定的先例;房管部門或許也只是習慣辦理查封、解封手續而沒有標注過“誤封”,這使得誰都不敢越雷池一步。
但一個基本原則是,司法部門犯的錯,不能由無辜民眾來背鍋,也不能讓民眾在幾個部門之間轉圈圈,無端耗費過多精力。要解決劉女士的煩惱,或許可以法院、個人、房管部門三方協商、論證,以尋求滿意的解決方案;也可以由更高級別的部門介入指導。總之,不能讓無辜的人和房一輩子背上“查封”的污點。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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