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30 09:43 | 來源:證券時報 | 作者:未知 | [金融]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7月25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資者與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
29日,上海金融法院對13名原告投資者訴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并公開宣判,判令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余元。
由于鮮言表示在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追究下,已無力承擔本案民事賠償責任。投資者勝訴可能面臨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風險。依據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對鮮言操縱證券市場刑事案件中相應款項進行了相應保全。判決生效后,上述款項可優先用于執行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責任,最大程度實現證券中小投資者權利救濟。
7月25日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告于某等13名投資者與被告鮮言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責任糾紛一案。
鮮言在被處罰巨款之后,因為訴訟再次走到公眾面前。
案情
2017年3月30日,中國證監會作出[2017]2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鮮言于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間,通過采用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虛假申報等方式實施操縱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78億元,并處以28.92億元罰款。
7月25日審理過程中,鮮言本人認可其實施證券操縱行為,但同時提出了多點異議。
他認為,其操縱行為于2015年6月12日結束,此后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無因果關系;多倫股份的價格波動主要受到2015年股災等系統性風險的影響;投資者存在非理性投資行為,應當對投資損失自擔相應責任;信息型操縱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應由標的公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等等。
對此,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2014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各種手段操縱證券市場交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上海金融法院認為,本案中,鮮言操縱行為開始日為2014年1月17日,結束日為2015年6月12日。但鮮言控制多倫股份信息披露的節奏與內容,同時構成證券虛假陳述并被行政處罰。參照相關司法解釋,可確認2016年11月14日為信息型操縱影響消除之日。
而該日距離整個操縱行為結束長達一年多之久,期間多倫股份多次累計換手率超過100%,應當能夠涵蓋交易型操縱的影響消除合理期間,可以作為整個操縱行為影響消除之日。
就損失因果關系而言,上海金融法院解釋稱,證券價格受到大盤、行業、發行人自身風格等各種因素影響。要準確認定損失因果關系,須合理剝離與操縱行為無關之因素對股價的影響,這涉及到金融資產定價問題,也與投資者損失核定緊密相關。因此,上海金融法院引入了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定解決。
在扣除投資者已在之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中獲償的部分,最終,上海金融法院判令被告鮮言賠償原告損失共計470萬余元。
2021年1月,上海高院作出的《鮮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二審刑事判決書》顯示,因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鮮言最終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180萬元。
據了解,該案系全國首例主板市場交易型與信息型操縱混同的證券操縱侵權責任糾紛,也是首例適用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以犯罪處罰款優先賠付投資者損失的證券類侵權案件。
目前市場上的各類賠償案來看,主要以上市公司發布虛假信息引發的賠償案為主。涉及交易型操縱市場的,被追究賠償責任的案件,在鮮言賠償案之前是沒有過的。鮮言賠償案的判決,為各類操縱案的受害者拿起法律的武器起到了模范帶頭作用。
操縱
數據顯示,被證監會認為操縱股價期間,多倫股份股價從6.68元上漲到22.61元。
證監會在披露此案件時候說:“鮮言作為多倫股份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董事會秘書,采用多種手段操縱上市公司股價,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7月25日庭審中,原告投資者訴稱,其在鮮言操縱證券市場期間買賣了多倫實業的股票而遭受損失,投資決策受到了操縱行為的影響,投資損失與操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請求判令被告鮮言承擔其全部投資損失。
被告鮮言對原告主張的損失不予認可,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操縱期間為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
庭審中,原被告均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上海交通大學中國金融研究院作為第三方損失核定機構,就其出具的《證券投資者損失核定意見書》委派專家出庭接受詢問。
當年李勇鴻花了3.6億收購東誠國際和勁嘉公司持有的多倫投資60%和40%股權,成為多倫股份實控人。不過才過了7個月,2012年7月,李勇鴻就將多倫股份以3.4億元價格轉讓給了鮮言。李勇鴻這筆交易虧了2000萬。不過鮮言賺了不少。
進入上市公司之前,鮮言曾就職于北京天依律師事務所,對法律比較熟悉。入主多倫股份1年后,他便展開了一系列操作。
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鮮言利用職務之便,為粉飾公司業績,采用偽造子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分包商林某某簽名、制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子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某個人賬戶、荊門楚天城項目部賬戶,再通過上述賬戶劃轉至鮮言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賬戶內,轉出資金循環累計達1.2億余元。
2015年4月,時任多倫股份實控人、董事長、董秘的鮮言,個人決定啟動公司名稱變更程序,指使下屬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這與當時市場熱衷炒作的互聯網金融題材高度重合。
針對如此關鍵信息,多倫股份延遲近1個月時間才對外發布公告。此后,多倫股份在6個交易日內連續漲停,漲幅為77.37%,同期上證指數漲幅為16.75%。
作為此次更名事件中的最大受益人,鮮言通過其控制28個證券賬戶組,在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間,買入多倫股份股票共計2520萬余股,買入金額2.86億余元。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多倫股份”占該股總股本5%以上的交易日為179個,持股最高的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持有4715.5萬股,占總股本13.85%。
就上述行為,法院審理認為,鮮言作為上市公司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上市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營利活動,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節奏及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
2019年9月,法院一審宣判時,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鑒于二審期間,鮮言有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家屬幫助下繳納了全部罰金及退繳了部分違法所得等情況,其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對鮮言減輕處罰。由此,法院近期作出終審判決,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1180萬元。
根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規定,鮮言的刑期至2021年8月9日止。
慧球案
鮮言在進監獄之前,在ST慧球(現更名為天下秀)上的胡作非為、違法違規更是將自己名聲弄的聲名狼藉。
顧國平與鮮言在2016年4月簽署協議,擬將慧球科技經營權、所擁有慧球科技股份及附屬權益以7億元轉讓對價出讓給鮮言。鮮言先期支付4億元后,出任慧球科技證券事務代表,并派出3名董事實際控制公司經營管理權、印章和信息披露密鑰。后因顧國平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持有的股權爆倉無法按約過戶,鮮言并未實際獲得慧球科技控股權,但實際掌控公司董事會。
值得一提的是,在實控人經歷兩輪變換的過程中,慧球科技稱不存在實際控制人。期間,上交所監管部門多次向慧球科技發出監管函件,要求其回應并核實實際控制人狀況并提供鮮言和顧國平的書面說明,但慧球科技未按要求予以核實說明。
在鮮言暗中接手慧球科技后,慧球科技負面消息接連不斷。
2016年7月28日,瑞萊嘉譽通過二級市場增持慧球科技股份1973.96萬股,占慧球科技總股本的4.999978%。當日,瑞萊嘉譽通知慧球科技,要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但慧球科技卻以董事會審議《關于披露公司股東深圳瑞萊嘉譽投資企業(有限合伙)權益變動報告的議案》未通過為由拒絕披露。慧球科技在上交所督促下,直至8月9日才披露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存在嚴重滯后。鑒于慧球科技信息披露嚴重違規,且慧球科技及有關責任人拒絕落實監管要求,于9月13日被上交所實施ST處理。
至2016年10月上旬,瑞萊嘉譽持有ST慧球股票4334.5642萬股,占其總股份的10.98%,成為ST慧球第一大股東。但由于瑞萊嘉譽并未及時改組ST慧球董事會,ST慧球仍由鮮言實際控制。
瑞萊嘉譽于2016年12月末發函至ST慧球,稱其頻繁出現治理、信息披露嚴重違規問題,董事會多次僭越職權,侵害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瑞萊嘉譽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時任董事長董文亮等多名高管職務。
對此,ST慧球起訴瑞萊嘉譽,將慧球科技股價下跌和被上交所ST風險警示的原因歸結于瑞萊嘉譽。2017年1月初,鮮言及董事會多名成員起草報送1001條股東大會議案,議案內容包括《關于公司建立健全員工戀愛審批制度》、《調整雙休日至禮拜四禮拜五的議案》等奇葩條款,試圖延緩臨時股東會議召開。
數日后,ST慧球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經查明ST慧球存在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等10項違規,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搶“殼”大戰最終以顧國平、鮮言及多名相關人員被判以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告終。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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