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10:11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深交所在此前關注函中詢問,聯創股份與北京信投就華安新材股權交易事項,是否存在除協議約定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其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5月20日晚間,聯創股份公告稱,公司收到山東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同日晚間,深交所下發《關于對山東聯創產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此前,深交所質疑聯創股份信息披露問題,聯創股份僅承認信息披露不及時系客觀原因所致,又稱“前期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但深交所此次明確其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及時。
承認信披不及時
聯創股份此次被監管部門警示,涉及此前其控股子公司山東華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安新材”)增資事項。
2019年3月25日,聯創股份與北京信投惠通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北京信投”)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北京信投擬對華安新材增資,累計金額不超過3.8億元。
2019年3月29日,聯創股份與北京信投簽署《增資擴股協議》。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協議實際支付增資款8888萬元,并獲得華安新材9.999%股權。
2024年1月26日,深交所下發關注函,要求聯創股份說明對相關進展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時。
2024年1月31日,聯創股份回復關注函稱,華安新材收到的投資款8888萬元,占公司2018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2.19%,凈資產的3.87%,對公司影響較小。因此,公司主觀上判斷未達到專項披露的必要條件,客觀上造成信息披露不及時的情形。
如今,山東證監局認定,聯創股份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關于簽署戰略合作備忘錄的公告》,未及時披露《戰略合作備忘錄》簽署情況及后續實際增資情況。
遭遇深交所“打臉”
深交所在此前關注函中詢問,聯創股份與北京信投就華安新材股權交易事項,是否存在除協議約定外的其他利益安排,其前期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聯創股份回復關注函明確:“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5月20日晚間,深交所指出,聯創股份在披露《簽署備忘錄公告》時,已經與北京信投簽署《增資擴股協議》,并約定實際增資金額,但聯創股份未完整、及時披露相關協議簽署情況,以及北京信投增資款后續實際到賬情況。
1月24日、1月31日,聯創股份才分別在《補充公告》及對深交所關注函回復中披露。
其中,聯創股份1月24日披露《關于受讓控股子公司少數股東股權的補充公告》顯示,截至2019年12月,華安新材收到北京信投股權投資款共計8888萬元,經雙方再次協商一致本次投資款8888萬元占華安新材9.999%股權。
遭遇監管連續出手
山東證監局認定,聯創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聯創股份時任董事長李洪國、時任總裁齊海瑩、時任董事會秘書胡安智,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聯創股份及李洪國、齊海瑩、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深交所認為,聯創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的多項規定,并且李洪國、齊海瑩、胡安智未能恪盡職守、履行忠實勤勉義務,對聯創股份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相關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聯創股份、李洪國、齊海瑩、胡安智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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