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7 16:23 | 來源:中國網財經 | 作者:俠名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資料顯示,大有能源主營業務為原煤開采、煤炭批發經營、煤炭洗選加工。
中國網財經6月17日訊 日前,上交所對大有能源(600403SH)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警示。
經上交所查明,大有能源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違規情況。
上交所披露內容顯示,2024年5月28日,大有能源披露《關于會計差錯更正及定期報告更正的公告》,其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兩項會計差錯。
一是其所屬千秋煤礦自2023年7月起外購煤炭并與自產煤摻配對外銷售,其在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中以總額法確認有關收入。2023年年度報告審計期間,經與年審會計師溝通論證,其綜合判斷上述摻配銷售業務存在一定的代理人特征,不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在2023年年報披露中將相關收入確認方式由總額法改為凈額法;二是其在關聯交易數據統計上存在一些偏差,造成部分內部關聯交易未充分抵消。
因上述會計差錯事項,大有能源對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予以更正,合計調減營業收入3.73億元,占更正前營業收入的7.54%;同時合計調減營業成本3.73億元,占更正前營業成本的7.56%。
此外,2023年4月15日,大有能源披露《關于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顯示,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就被告天峻義海能源煤炭經營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義海能源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恢復工程費用、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等合計約10.30億元,并請求判令公司對相關金額承擔連帶責任,占公司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2.87%。
2024年5月21日,其披露《關于回復上海證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顯示,其2024年1月3日收到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上市公司不承擔責任。公司未通過臨時公告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的判決結果,遲至3月30日在2023年年度報告中才予以披露,相關進展披露不及時。
2024年4月20日,大有能源披露《關于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公司2024年3月29日收到青海省高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海西州生態環境局《民事上訴狀》副本,海西州生態環境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其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訴訟的二審訴訟進展,遲至4月20日才就相關訴訟進展予以披露,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
大有能源定期報告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重大訴訟進展披露不及時的上述行為違反《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時任財務總監譚洪濤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建強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的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鑒于此,上交所根據相關規定,對大有能源及時任財務總監譚洪濤、時任董事會秘書張建強予以監管警示。
資料顯示,大有能源主營業務為原煤開采、煤炭批發經營、煤炭洗選加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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