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26 15:55 | 來源:證券時報網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操縱過程經歷了兩個階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為第一階段,賬戶組以建倉并拉抬股價為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華錦”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2017年5月22...
“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證監會稱。
近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份關于操縱股價的罰單。3人聯合控制66個賬戶操縱新華錦(600735)股票價格,累計虧損超7000萬元,構成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其中一人一直拒絕配合證監會調查。證監會調查人員多人多次打電話、發短信,要求其配合調查,而此人卻一直未配合。證監會稱,從嚴處罰拒絕、阻礙調查的違法人員是證監會一貫的執法原則。
操縱股價虧損超7000萬元
證監會的罰單顯示,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對姜某、陳某、謝某操縱“新華錦”股票價格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聽證,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6年7月12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間(以下稱“操縱期間”),姜某、陳某、謝某控制使用66個證券賬戶(以下稱“賬戶組”),交易“新華錦”。
在賬戶組中,姜某籌集了35個證券賬戶,謝某籌集了19個證券賬戶,陳某籌集了12個證券賬戶。姜某、陳某、謝某實際控制使用賬戶組,其中,姜某負責其本人和謝某籌集的54個證券賬戶的交易,陳某負責其本人籌集的12個證券賬戶的交易。
涉案期間,姜某、陳某、謝某控制使用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等手段,影響“新華錦”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
賬戶組累計買入“新華錦”1.78億股(含大宗交易),金額29.21億元;累計賣出1.65億股,金額26.37億元。賬戶組期初無持股,期末持有“新華錦”0.12億股。
操縱過程經歷了兩個階段。2016年7月12日至12月16日,為第一階段,賬戶組以建倉并拉抬股價為主。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新華錦”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2017年5月22日,重大資產重組終止,“新華錦”復牌。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6月25日,為第二階段,賬戶組以賣出股票為主。
經計算,賬戶組虧損7062萬元。
證監會認為,姜某、陳某、謝某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
多次拒不配合調查
在聽證過程中,陳某提出申辯意見稱,其目前收入較低,難以負擔罰款,請求減輕處罰。
證監會表示,關于量罰幅度,盡管陳某籌集的證券賬戶數量僅有12個,但陳某籌集和操作的證券賬戶資金總規模與姜某籌集和操作的證券賬戶總資金規模相當,均為3億多元。陳某一直拒絕配合調查。證監會調查人員在調查期間多人多次打電話聯系陳某,并分別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8月5日向陳某手機發送短信,要求陳某配合調查,而陳某卻一直未配合。謝某在調查階段多次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和詢問,姜某一直未配合調查。
證監會稱,從嚴處罰拒絕、阻礙調查的違法人員是證監會一貫的執法原則。陳某等人操縱股價的違法行為,擾亂了正常的證券交易秩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此外,其辯稱收入較低并不是減輕處罰的依據。
綜上,證監會對陳某的量罰適當,對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姜某、陳某、謝某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姜某、陳某、謝某共同操縱行為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其中,對姜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陳某處以120萬元的罰款,對謝某處以60萬元的罰款。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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