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7 08:39 | 來源:中國基金報 | 作者:俠名 | [上市公司]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始終是行業重要紅線。2019年至2023年,證監會共查辦67起從業人員違法炒股案件,對139人作出行政處罰。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繼續嚴查從業人員違規炒...
又見券商員工違規炒股!
12月16日,深圳證監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元證券員工蔡某賢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相關賬戶合計虧損313.54萬元。最終,深圳證監局對蔡某賢處以60萬元罰款。
從事證券行業逾20年
多年炒股虧損超300萬元
決定書顯示,蔡某賢出生于1972年4月,于2001年9月入職國元證券,先后任職于國元證券深圳百花二路證券營業部、佛山順德新桂北路證券營業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國鳳凰大廈證券營業部、深圳分公司。
從過往經歷看,蔡某賢從事證券行業超20年。但早在2006年,蔡某賢就開始使用其配偶葉某娜賬戶炒股。經查,2006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蔡某賢使用“葉某娜”證券賬戶持有、買賣“深康佳A”“聯創光電”等多只股票,盈利約34.8萬元。
除了配偶的賬戶外,蔡某賢還使用其子蔡某彥名下賬戶炒股。2013年8月至2023年6月,蔡某賢使用“蔡某彥”證券賬戶持有、買賣“廣匯能源”“長園集團”等多只股票,虧損328.68萬元。
此外,蔡某賢還曾使用某公司在國元證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國鳳凰大廈證券營業部的賬戶炒股。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蔡某賢使用該證券賬戶持有、買賣“嶺南股份”“恒生醫療”等,虧損19.65萬元。合并計算后,上述證券賬戶合計虧損313.54萬元。
深圳證監局認為,蔡某賢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行為。
注:《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遭罰款60萬元
自述“無力支付高額罰款”
天眼查信息顯示,蔡某賢曾在國元證券佛山順德新桂北路證券營業部、深圳深南大道中國鳳凰大廈證券營業部等地擔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國元證券深圳深南大道中國鳳凰大廈證券營業部的負責人由蔡某賢變更為他人。
中證協證券從業人員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蔡某賢于2004年2月在國元證券辦理執業登記,登記類別為“一般證券業務”,登記狀態為“正常”。
對于此次深圳證監局的處罰,蔡某賢也提出了申辯意見。蔡某賢認為處罰過重,自己配合調查、未從涉案交易中獲利且案發后主動交還所借賬戶,目前已喪失大部分工作收入來源,無力支付高額罰款。同時,蔡某賢認為涉案賬戶違法期間認定有誤,稱“葉某娜”“蔡某彥”證券賬戶在開設初期由賬戶名義人實際使用,近年來方才由蔡某賢使用。
對于上述申辯意見,深圳證監局復核認為,該局已充分考慮蔡某賢違法行為的持續時間、交易股票情況、配合調查等情節,依法確定量罰幅度,當事人稱未獲利等請求減輕處罰于法無據。認定當事人使用“蔡某彥”“葉某娜”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的違法期間無誤。且“蔡某彥”“葉某娜”證券賬戶中非蔡某賢交易部分,未認定為本案違法事實。
最終,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蔡某賢處以60萬元罰款。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炒股”始終是行業重要紅線。2019年至2023年,證監會共查辦67起從業人員違法炒股案件,對139人作出行政處罰。今年以來,監管部門繼續嚴查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證監會及各地證監局均有大量罰單下發。
此前,證監會曾發布消息稱,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是證券法的基本要求。證監會將完善制度機制。制定依法從嚴打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為的專項整治工作方案,壓實機構主體責任,督促證券公司強化內部監測、自查自糾及問責機制,落實全員合規管理,實現對各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一體化垂直管理,各證監局將開展專項現場檢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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