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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適當性新規實施逾2月 多數公募基金銷售機構完成系統改造升級
2016年12月,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及《關于實施〈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6月末,中國基金業協會也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要求自《指引》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系統改造,以規范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目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新規施行已有兩個多月,多家接受記者采訪的公募基金和第三方機構大體完成系統改造,對公司原有銷售系統審核標準也進行了升級和整改,傳統的以業績評價為核心的基金評價體系,正在升級為以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的綜合評價體系。
多數公司完成系統改造
北京一家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總裁告訴記者,在新規出臺之前該公司的相關系統就改造好了,7月1日《指引》細則出臺后,又針對細則要求對系統做出部分微調,目前在新規適用上沒有大的困難;在產品風險評級和投資者分類方面,采用的是第三方券商研究機構提供的評價體系。
北京一家中型公募市場部人士稱,據他了解,行業多數公司已經完成與新規對接,他所在的公司也按照新規要求對銷售系統進行了調整。
談及新規對日常銷售工作的影響,該人士稱,“新規執行后,很明顯的感受是基金的售前介紹義務更多了,比如因為經營機構自身業務和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客戶本金虧損、影響客戶判斷等需要提示風險,以更好地維護投資者利益。”
適當性評價存四大難題
北京某券商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認為,與傳統的以產品收益率和波動率來評價基金業績不同,適當性評價需要以合適的產品匹配合適的投資者,并揭示產品的杠桿率和潛在清盤風險等更多更細致的內容。未來,投資者適當性新規將讓基金評價從傳統的以業績評價為核心的評價體系轉向以投資者適當性為核心的綜合評價體系。
該總經理稱,“以分級基金為例,即便是分級A,也需要提示并非保本保收益的產品,對一些條款復雜的分級A也要提示較大風險;針對迷你基金,不再僅僅從產品收益率和波動風險來說明風險,還要對投資者聲明產品規模過小可能導致清盤風險,也可能導致基金管理人不用心經營等風險。”
他也坦言,公募基金適當性評價難點仍有很多:一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產品眾多,目前市場有基金管理人120多家,有代碼的基金產品有7000多只;二是新基金不斷增加,新基金類型不斷產生,基金產品設計也越來越復雜,跨界跨領域的越來越多,流動性管理越來越復雜;三是基金管理人數量日益增加,基金公司的股東結構、公司治理結構日益多元化;四是基金管理人內部的投研組織形式也日益多元化。
不過,他表示,公募基金的適當性管理是私募基金、券商資管的“標桿”,公募基金產品若劃分清楚了,其他資管產品就可以相應地對標適用。
兩套體系匹配相應投資者
銷售適當性規定要求了解客戶、對推薦的金融產品進行風險評估并向投資者披露、將金融產品與投資者匹配等,而對“普通、專業”兩類投資者的劃分,也衍生出不同的產品風險匹配版本。
具體到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劃分層面,滬上一家律所合伙人認為,中國基金業協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都按照產品風險等級由低到高排序分為R1、R2、R3、R4、R5等5個等級,但沒有規定具體名錄,只提出了參考性指標。這意味著允許不同銷售機構對同一產品的風險評價存在差異,公募基金在實踐中也可以把產品評價委托第三方,并對產品風險設置二級分類,細化產品風險級別。
上述北京第三方銷售機構總裁稱,該公司采用的產品風險評級是券商研究機構提供的評價體系,銷售機構自己去作評價可能會有違規風險。
具體到產品與投資者匹配,上述北京券商基金研究中心總經理表示,目前針對普通投資者,原則上基金的初始定級與基金分類匹配,直接將基金簡單劃分為低、中低、中、中高、高(R1~R5)等5個風險等級,與客戶風險去匹配;針對機構或少數高凈值客戶,每只基金在基礎初始風險等級基礎上,還會新增細致的二級風險等級劃分、特定風險點揭示等內容,而且針對機構的個性化需求分類并不需要公開。
該總經理稱,“根據我們的統計,目前中低風險、中風險(R2、R3)的產品數量占比分別為29.63%、56.02%,兩項合計占比高達85.65%,需要更加細致的二級分類與客戶去匹配。另外,個別基金越來越復雜,份額結構多級、投資標的多元化、個別基金還具備一些短期性特征,例如今天是R2,明天是R4,我們會特別補充‘特別風險點揭示’等,安排做好特殊產品與客戶的匹配。”
“在實踐中需要特別注意對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的保護,例如高齡客戶,他們的資金來源是養老儲蓄,不能承受較大風險,投資習慣也以儲蓄和銀行理財為主,銷售機構對這些風險承受能力最低類別投資者履行特殊保護義務。”上述律所合伙人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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