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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違法成本低,導致這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問題,一直受到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深交所總經理王建軍日前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應當進一步提高資本市場的違法成本。
據悉,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他領銜提出“關于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刑罰力度的議案”,建議將欺詐發行的最高刑期由5年改為無期,并相應提升罰金額度。
王建軍領銜的另一份議案重點關注為同股不同權公司在A股上市掃除制度障礙。該題為“關于修改公司法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的議案”建議,修改公司法關于一股一權的規定,將其改為“所持每一相同種類股份有相同表決權”。
加重資本市場犯罪刑罰力度十分緊迫
王建軍表示,近年來證監會系統在稽查執法上下了很大功夫,無論是處罰的案件數抑或是處罰的金額數,都是歷史新高,但還沒辦法根除的原因就在于犯罪的制度性成本太低了。
王建軍認為,現行刑法將欺詐發行罪歸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疇,歸類不夠準確,對欺詐發行范圍只限于股票和債券,規定的最高刑期僅為5年,最高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適用范圍偏窄,刑期配置偏低,罰金顯著輕微。與此同時,行政處罰難以填補刑罰力度不足的缺失。而橫向對比境外的相關規定,關于該罪的刑事處罰通常都較為嚴厲。
對此,他認為,加重資本市場犯罪刑罰力度是十分緊迫的。這既是為注冊制改革、證券發行市場化改革做好鋪墊,同時也是推動重大風險防范化解,助力打好三大攻堅戰的有效舉措之一。
“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犯罪屢禁不止且有逐漸增多趨勢。我國現行刑法關于該罪危害性質認識不足、刑事處罰力度不夠,制約了股票發行制度市場化改革和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對此,王建軍建議,將該罪的犯罪類型從“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移至“金融詐騙罪”,并將罪名修改為“欺詐發行證券罪”,同時提高犯罪刑期,情節特別嚴重時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并相應地提升罰金額度。
王建軍還建議,單位犯罪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自然人犯罪的規定進行處罰,即亦要承擔相應罰金,從而保持自然人處罰的一致性。
王建軍指出,欺詐發行,欺詐的對象是動輒幾十萬的社會公眾,但受到損失的不僅僅是這家公司的股東,它潛在的更大影響是提高了直接融資的制度成本,也制約了我國證券發行的市場改革。
“監管部門不能容忍造假,入口出事了,制度上就要就此完善,這種制度上的完善,相當于給市場開了一副藥。另一個,企業欺詐反映的是另一種類型的欺詐,我們就又得完善一次,又給市場開一副藥。因為市場有各種各樣的企業,我們完善制度的過程實際上就是為這個市場開了各種各樣的藥。對未來要進入這個市場的企業來說,這些藥都得服上,但這么多藥吃下去,對企業影響也很大。所以為什么現在說上市困難,其實是因為后端處罰不嚴。光靠前端審核‘攔住’是非常艱難的。”王建軍表示。
王建軍還就加重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處罰程度打了個比方,“要把火柴棍變成大棒,甚至變成利劍,這樣才有可能為前端的注冊制改革、證券發行市場化改革做好鋪墊。這也是創造條件推進注冊制改革中‘創造條件’的內容之一。”
限制雙重股權結構的規則有必要修改
除了建議加重欺詐發行犯罪的刑罰力度之外,王建軍還建議,修改公司法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
王建軍對記者進一步闡釋了他提出這項建議的考慮。
他說,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有序推進、新舊動能轉換不斷加速,以新產業、新業態和新商業模式為代表的新經濟快速成長,新興企業大量涌現。
此類企業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色彩,對于股權融資與控制權穩定的平衡需求較為強烈。雙重股權結構除一股附著一個投票權的普通股外,還設置了一股附著多票的超級表決權股或無表決權普通股等特別股,能夠避免公司上市后的控制權稀釋,契合新經濟公司上市訴求。
但現行公司法關于股份公司股東表決遵循“一股一權”的規定,限制了以超級表決權股為代表的雙重股權結構的運用,制約了新經濟的發展,導致境內雙重股權架構企業只能到境外發行上市。
王建軍分別從國家政策、資本市場建設、公司自身發展和國際經驗比較等層面分析了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的必要性。
其中,在國家政策貫徹層面,他認為,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有助于充分調動企業家科研人才的創新積極性,有助于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落實,為市場新生力量發展創造空間,推動創新創業“新引擎”加速發力,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新動能。
從資本市場建設層面看,他表示,完善雙重股權結構制度供給有助于增強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提高A股市場的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使境內資本市場成為中國新經濟的主場,使投資者能有更多機會參與我國新興產業,進而真正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多層次市場體系。
對此,他建議修改公司法第103條關于一股一權的規定,改為“所持每一相同種類股份有相同表決權”,同時修改第131條,授權國務院制定細化性配套制度。
王建軍指出,原來的公司法是在新經濟發展還不那么突出的情況下制定的,現在來看,制度應該更多地去包容創新資源。設計制度就是為了盡最大可能地聚集資源、使用資源,而不是往另外一個方向去。
201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到,有悖于激勵創新的陳規舊章,要抓緊修改廢止;有礙于釋放創新活力的繁文縟節,要下決心砍掉。
王建軍對此表示:“制度本身就是為了解放生產力、發展生產力,如果它是存在障礙的,阻礙了生產力的發展,那就有必要改。我們也希望來推動這方面的改革。”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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