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2 09:51 | 來源:未知 | 作者:米萊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省屬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對該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該省屬企業指定為該上市公司戰略股東,具體名單由省國資委研究確定,并進行動態調整
《號外財經》訊
作者:米萊
近日,江蘇省國資委連續出臺《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管理暫行辦法》(蘇國資〔 2018 〕12 號)《省國資委關于推動省屬企業上市發展的指導意見》(蘇國資〔2018〕13號)《省國資委關于省屬企業與所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資產、產權置換有關事項的通知》(蘇國資〔 2018 〕14 號)《省國資委關于明確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戰略股東的通知》(蘇國資〔 2018 〕 15 號 )四份文件,旨在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改革重組上市,實現省屬企業利用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進一步促進省屬國有控股公司增強獨立、持續經營能力;進一步加強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權管理,規范國有股東行為。
優選上市路徑合理確定國有股持股比例
《省國資委關于推動省屬企業上市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江蘇省國資委將按照有利于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國有經濟競爭力,有利于放大國有資本功能的原則,推動省屬企業上市發展,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結構調整、戰略性重組,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對于具備集團整體上市條件或剝離部分資產后具備整體上市條件的省屬企業,通過首發等方式實現整體上市,或通過與控股的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等方式實現整體上市;不具備整體上市條件的,通過剝離非主業資產或非經營性資產,以主業資產首發等方式實現上市,或將主業資產分步分批注入已有的上市公司。對具備股份制改革條件、符合上市要求的企業、資產或業務,加快改革進度,積極推進上市。對暫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剝離出的非主業資產或非經營性資產可由省屬資產管理公司承接。對于省屬上市公司戰略股東,將結合上市公司所處行業、股權結構、公司治理等情況,確定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
戰略股東可以接納其他省屬企業
文件指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省屬企業為省屬上市公司戰略股東:
●省屬企業及其子企業合計持有省屬上市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份,該省屬企業明確為該上市公司戰略股東;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省屬上市公司股份低于三分之一,但為第一大股東的,且能夠實際控制該上市公司的,該省屬企業明確為該上市公司戰略股東;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持有省屬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足10%,但對該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該省屬企業指定為該上市公司戰略股東,具體名單由省國資委研究確定,并進行動態調整。
文件特別提出,在必要時,省國資委指定其他省屬企業作為特定省屬上市公司戰略股東。
規范省屬上市公司資產、產權置換有關行為
省國資委明確了省屬企業與所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資產、產權置換等有關事項。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向所控股(包括實際控制,下同)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產權,原則上應以該上市公司股權作為對價,增加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對該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因實施內部資源整合,確需與所控股上市公司擁有的資產、產權進行置換的,應遵循等價有償和公平、公正原則,符合省屬企業戰略規劃和主業方向,有利于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與所控股上市公司擁有的資產、產權進行置換,應按有關規定,規范履行決策程序。實施過程中,省屬企業要組織做好相關可行性研究,對上市公司擬置出資產、產權進行盡職調查;按規定對置換資產、產權進行審計評估,組織專家對相關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評審;外聘法律顧問對資產、產權置換行為出具法律審核意見書。
省屬企業或其子企業與所控股上市公司擁有的資產、產權進行置換,按規定由省屬企業董事會審議決策的,決策后應及時向省國資委報告。省國資委認為必要時,可再次組織評估專家對相關資產評估項目評審情況進行復審,并向相關省屬企業反饋復審意見。省屬企業應依據專家復審意見對修改完善后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備案。
《電鰻快報》
熱門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