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7 11:35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一直以來,A股市場“任性”停牌行為飽受市場詬病。
據統計,自2016年9月19日起,截止到2018年4月26日,沙鋼股份已連續停牌有585天,沙鋼股份4.7萬投資者已失去交易權達390日。深交所曾多次發函關注公司長時間停牌一事,甚至約談公司實際控制人,《證券日報》也對此事進行了連續報道,但截止到目前,公司仍未復牌。
沙鋼股份董事長何春生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目前問詢函的回復工作仍在積極推進中,不過目前還未完成。”
長時間停牌遭投資者投訴
面對長時間無休止的停牌,有投資者按耐不住在投資者互動平臺上要求公司盡快復牌歸還交易權,并致電深交所投資者服務熱線。
采訪中有律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稱:“監管部門也很無奈,目前深交所更多地只能通過發函關注催促上市公司復牌,并不能強制公司復牌。”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投資者有權就公司長期停牌剝奪交易權一事向公司所在地區級法院提起訴訟,案由為股票交易糾紛。
有部分投資者質疑,根據相關規定,公司籌劃各類事項連續停牌時間自停牌之日起不得超過6個月,沙鋼股份緣何會停牌長達一年半時間?
但是在采訪中,何春生反復向《證券日報》記者強調,公司是嚴格按照深交所的規定來披露的。
有律師告訴《證券日報》,根據監管規定,上市公司籌劃重大重組事項,首次申請停牌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若無法1個月完成的,累計不得超過2個月,若經董事會審議繼續停牌,累計不得超過3個月,若經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則累計不得超過6個月。
沙鋼股份董事長何春生在說明會上曾經承諾:“預計在2017年4月19日前按照相關準則的要求披露本次重組的預案或報告書,并申請股票復牌。”
不過,公司未能完成承諾。
依據相關規定,公司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后,因事后審核所需的停牌時間是不計入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的。
換言之,自2017年6月23日接到深交所問詢函起,公司的停牌時長就不計入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停牌時間,不受6個月停牌時長的約束。
深交所投資者保護熱線相關人員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有部分投資者借助熱線反映沙鋼股份長期停牌一事,深交所也已多次以發函、約談實際控制人的方式催促公司盡快完成問詢函工作,申請復牌。
300天仍未完成問詢函回復
深交所在2017年6月23日下發了沙鋼股份重組問詢函,按照問詢函要求,公司應當在6月29日前將有關說明材料對外披露并報送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然而,這份重組問詢函回復已經延遲了300天。
何春生告訴《證券日報》,問詢函的回復工作仍在積極推進中,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目前還未完成。
對于是否因預案中相關數據僅更新到2016年度,需要補充2017年度數據?何春生表示確實需要補充2017年的年報。
何春生表示,境外資產需要經過審計,一般最起碼要到4月份左右年報才能出來,公司一直在跟進。
對于此前有投行人士分析不排除公司可能會拿掉標的資產德利迅達調整方案一事,何春生表示,有可能會按照監管規定該調整調整,不過目前都在協商過程中,還不確定。
投資者如何維權?
西南政法大學李哲曾表示,中小投資者要求復牌和披露詳細信息的呼聲不斷,但上市公司置若罔聞,針對中小股東意見的回應義務,往往只有當出現問題引起監管部門質詢時才會做出說明,上市公司過于強勢,中小投資者的訴求極易被忽視。
王智斌表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股票是有交易權限的,當投資者的交易權限被無限制地限制后,理論上投資者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區級法院進行起訴。
此外,投資者如果提起訴訟,目前只能依據《證券法》的三公原則,對于上市公司任性停復牌的行為,交易所對停復牌出臺了相關規定,不過對上市公司的職責手段有限,沒有行政處罰的權限,目前無論是行政部門的執法還是投資者自身權利的司法救濟都是一個空白。
他呼吁,從兩個方面來對投資者權益做進一步保護,第一個是行政執法方面是否可以從證監會等監管機構的層面出臺相應的規定并對違反規定進行一個明確的罰則;第二個是民事方面,對投資者來說,需要在權力受到侵犯時尋求一個司法救濟的機會,對投資者實體權力以及訴訟的途徑方面在法律層面做進一步的明確。
“長時間停牌這個事情確實對各方投資人的影響都非常大,不管是機構投資人還是個人投資人,這直接造成資產的長期被凍結。”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楊兆全律師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另外,如果說股價發生波動的時候,那么這個損失風險也會非常大。但是目前還沒有法律法規在這方面有專門的規定。而相關的訴訟或者法院的判決針對這種情況也沒有案例,上市公司是否有責任沒有定論。
“從理論上來講,這種長時間的停牌,它如果是由上市公司某些不正當操作,或是管理上的不善造成的,這種情況上市公司應該對長期停牌承擔責任。”他還指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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