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09:24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5月21日,欣泰電氣實控人溫德乙訴證監會案一審落槌,溫德乙訴訟請求被駁回。這是繼欣泰電氣起訴證監會二審敗訴后,一再掙扎的溫德乙再遇駁回。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準并上市。溫德乙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于《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證監會的處罰裁量幅度沒有明顯不當。
2016年,欣泰電氣因財務造假,欺詐上市被證監會行政處罰,2016年8月,公司股票被強行退市,欣泰電氣也成為A股市場首家因IPO財務造假退市的上市公司。時任欣泰電氣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的溫德乙也因該事件被證監會處以罰款,并被終身禁入證券市場。溫德乙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前欣泰電氣起訴證監會,二審被駁回
2016年7月,因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欣泰電氣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832萬元罰款。欣泰電氣原董事長暨實際控制人溫德乙也被中國證監會給予警告,處以892萬元罰款,并被處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此后,欣泰電氣不服處罰決定起訴證監會,溫德乙也因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中針對自己的部分,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溫德乙案件事實與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案具有關聯性,案件受理后,北京一中院對溫德乙訴中國證監會案裁定中止審理。
2017年5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欣泰電氣及原董事胡曉勇的相關違法行為成立,中國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了欣泰電氣及胡曉勇的訴訟請求。欣泰電氣繼續上訴至北京高級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欣泰電氣訴證監會案二審在北京市高院開庭,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庭應訴并做總結陳詞。黃煒在庭審中指出,欣泰電氣向證監會報送的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構成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201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院就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不服終身市場禁入處罰,溫德乙訴證監會
在法院就欣泰電氣訴中國證監會案作出判決后,北京一中院恢復了溫德乙案的審理。
2018年2月28日,北京一中院公開開庭對溫德乙起訴證監會案件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溫德乙起訴認為,首先,證監會認定欣泰電氣欺詐發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次,證監會沒有區分其作為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的不同身份,其并未實施過指使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行為,證監會對其分別按照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實際控制人予以處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第三,證監會對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最后,溫德乙稱自己已主動、盡力消除影響后果,綜合本案證據、事實、法律以及實際情況,不宜對其施加嚴厲處罰和終身市場禁入。否則,其將難以投入精力與成本繼續挽救公司,從而使得公司面臨破產清算等嚴重后果,故懇請法院予以審慎判決。
法院認為:溫德乙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違法行為
5月21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對該案一審宣判,溫德乙本人并未到庭,雙方均委托代理律師出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欣泰電氣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以及上市后披露的定期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情況,作為實際控制人,溫德乙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
本案中,溫德乙個人能夠就虛構收回應收款項以及就相關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等公司重大活動,在未經董事會討論的情況下基于個人意志進行決策,明顯超出了其作為董事長的職權范疇。溫德乙在實施上述指使行為時,不存在與董事長身份重合的問題,其正是基于其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地位,以獨立于公司的意志指使公司實施了相關違法行為。
由于溫德乙指使欣泰電氣實施的相關違法行為均是涉及整個公司的重大活動而非限于特定個人的職務范疇,因此在本案中應當依照《證券法》中關于發行人責任的規定追究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指使責任,證監會處罰決定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法院同時認為,溫德乙作為實際控制人指使欣泰電氣實施了欺詐發行以及信息披露的違法行為,其中欺詐發行違法行為更導致欣泰電氣在不符合發行條件的情況下取得發行核準并上市。溫德乙策劃實施了重大違反法律的活動,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情節特別嚴重,均明顯屬于《證券市場禁入規定》中的應當采取終身市場禁入的相關情形。證監會的處罰裁量幅度沒有明顯不當。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溫德乙的訴訟請求。對一審判決,溫德乙代理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欣泰電氣上市及與證監會對簿公堂大事記
2011年3月18日
創業板發審委宣布欣泰電氣首發申請未通過。因為發審委發現,所并購資產持續盈利能力不足。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
為實現發行上市目的,解決欣泰電氣應收賬款余額過大問題,欣泰電氣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的方式虛構應收賬款的收回,在年末、半年末等會計期末沖減應收款項(大部分在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致使其在向證監會報送的IPO申請文件中相關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2年7月
欣泰電氣通過創業板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2014年1月3日
欣泰電氣取得發行批文。
2015年7月
上市僅一年半的欣泰電氣,被立案調查。
2016年7月8日
證監會向欣泰電氣及相關責任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對欣泰電氣及其17名現任或時任董監高及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并對欣泰電氣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溫德乙,時任總會計師劉明勝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2017年1月
欣泰電氣將證監會告上法庭,一審敗訴,又上訴。此后北京市高院開庭審理。
2018年3月26日
北京市高院就欣泰電氣不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證監會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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