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3 09:42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汕頭露露起訴承德露露
2018年12月27日,汕頭高新區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汕頭露露”)訴河北承德露露(8.040, -0.04, -0.50%)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露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一案在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在庭審現場,《證券日報》記者注意到,承德露露與汕頭露露在法庭調查中就兩份關鍵備忘錄的真實性及相關事項各執一詞。從上午9點開始到12點,再從下午2點到6點結束,開庭整整持續了一天,雙方仍舊就各種證據爭論不休,可謂劍拔弩張。
汕頭露露起訴承德露露
汕頭露露起訴承德露露,原因還要從兩份年代久遠的備忘錄說起。
2015年,承德露露籌劃再融資擴大產能事項時,在中介機構盡職調查過程中,從汕頭露露處意外獲得兩份文件(復印件):一份是2001年12月27日簽署的《備忘錄》,另一份是2002年3月28日簽署的《補充備忘錄》。兩份文件均由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四方簽署。
兩份備忘錄就原露露集團注冊商標和專利技術后續授權、使用等事宜進行了約定。
汕頭露露代理律師表示:“汕頭露露成立于1996年3月份,目的是為擴大‘露露’牌杏仁露系列天然飲料的生產規模,開拓產品在南方的銷售市場。承德露露于1997年10月份成立,晚于汕頭露露。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均源出于原露露集團,是原露露集團先后發起設立的兩家控股子公司。”
她還強調,當時“露露”商標屬露露集團所有,露露集團統籌安排汕頭露露和承德露露兩家公司使用“露露”商標。露露集團將“露露”商標和專利使用權作價10%投入到汕頭露露。
據汕頭露露方表示,2001年,承德露露將其持有的汕頭露露的51%股權轉讓給露露集團,在上述股權轉讓及汕頭露露重組過程中,原露露集團、承德露露、汕頭露露、香港飛達四方于2001年12月27日、2002年3月28日分別簽訂《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對“露露”相關商標、專利技術的使用、市場劃分等事宜進行了約定,授予汕頭露露繼續使用這些知識產權以及在其基礎上衍生出來的新的知識產權。
因此,2018年7月份,汕頭露露以未履約《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為由,在當地法院起訴承德露露違約。
庭審現場劍拔弩張
庭審時,汕頭露露一直在強調雙方的歷史淵源,但承德露露方則持續舉證這兩份備忘錄的產生過程并不合法。庭審現場,雙方一度陷入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
尤其是在承德露露方律師堅持要求核對對方當事人的身份文件時,汕頭露露方律師頗為憤概,指責對方浪費法庭時間和資源。
承德露露表示,《備忘錄》相關公證手續無效;《備忘錄》及《補充備忘錄》嚴重違反公平公正原則,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本無法履行、不可能履行、也從未履行。承德露露方強調,其與汕頭露露僅是委托加工關系,并且汕頭露露實際行為也表明此關系,而不存在所謂的商標授權許可。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孫宏臣表示:“香港飛達是汕頭露露的外方股東,時任公司董事長王寶林同時兼任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董事長職務,時任公司總經理王秋敏同時兼任原露露集團、汕頭露露董事職務,楊小燕、林維義是夫婦,前述人員均屬關聯人,因此所謂備忘錄所涉交易明顯屬于關聯交易。但當時和事后并未履行上述任何審批程序,也未向全體股東公告,在程序上違反上市公司決策程序、國有企業資產處置程序、公司章程。”
他還強調,《備忘錄》于2001年12月27日簽署,僅隔一天,即2001年12月28日原露露集團與深圳萬向簽訂了承德露露26%的國有股份《股份轉讓協議書》、《股份質押協議書》、《股份托管協議》。原露露集團并沒有向深圳萬向投資披露此事,兩份備忘錄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方深圳萬向的利益。
隨后,承德露露方另一位代理律師潘建華提出了了八項疑點繼續質疑上述兩份備忘錄的合法性。
潘建華表示,原露露集團從未公開承認過兩份備忘錄關于授權汕頭露露使用“露露”系列商標的內容,反而有大量證據證明,原露露集團對此持相反態度,一直強調未向第三人授權過商標。如1997年原露露集團出具的《承諾書》、1999年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2001年12月27日與《備忘錄》同一天簽署的《汕頭露露公司修改案》、2006年11月份的《無形資產轉讓協議》、2006年12月份的《承諾函》,這些文件中的相關約定均與備忘錄內容相悖,并未體現備忘錄內容。
再者,承德露露對備忘錄也毫不知情,并在獲悉兩份文件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積極維權。兩份備忘錄簽署之后,承德露露從未對此予以披露。“作為核心資產的‘露露’相關商標的處置不可能不經過董事會、監事會決議,也不可能不披露。”
事實上,這些年,“露露”商標不斷爆出被侵權的問題。
2010年8月份,王寶林卸任董事長不久后,承德露露公告稱,公司在對有關商標等無形資產自查時,發現兩份由前大股東和前董事長王寶林簽署的違規的《商標使用許可協議》、《企業名稱許可協議》。2011年8月份,深交所公告稱,經查明,在2007年4月26日、2007年9月10日,同時兼任承德露露董事長和(港股00001)露露集團董事長的王寶林,未按照關聯交易相關規定履行必要的審議批準程序,也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代表雙方分別簽訂了上述兩份協議。
“《備忘錄》與《補充備忘錄》實質就是一項商業安排,是王寶林暗箱操作的結果。”孫宏臣還表示,“王寶林在兩份文件簽署時完全具備操控的身份和職位等客觀條件,并且王寶林多次因違規行為受到深交所處分”。
“真假備忘錄”依然成迷
在法庭主持下,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對雙方提交的證據分別進行質證。
其中,承德露露方對本案關鍵證據《補充備忘錄》的真實性提出質疑,引起大家格外關注。
承德露露代理律師孫宏臣表示,2002年簽署的《補充備忘錄》中所約定的每一個條款,在日后都一一發生,當事人對未來事項的預判能力超乎想象。
“《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所使用的公章并非同一個。《備忘錄》上原露露集團使用的公章并未帶編號,僅隔三個月,《補充備忘錄》上的章就成了帶編號公章,編號為‘1308020004218’。”承德露露方提出,“如果對外同時使用兩個公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據悉,承德露露方曾到原露露集團印章刻制單位河北承德市雙橋恒達印章服務部查詢,服務部認可此編號公章為其所刻。但值得注意的是,服務部成立時間為2004年4月8日。
“原露露集團在《補充備忘錄》之后簽訂的眾多文件和在工商部門登記備案的年報中使用的均為未帶編號公章,直至2006年11月份簽訂無形資產轉讓協議時,才出現帶編號印章。”
基于此,承德露露方提出質疑,認為“《補充備忘錄》是偽造的。”并提出了形成時間司法鑒定申請。
對此,汕頭露露方稱,印章均真實、合法,但對于帶編號印章從何時開始使用,需向霖霖集團(原露露集團)查證。
《證券日報》記者還注意到,在開庭當日,承德露露原董秘李文生一直在庭外等候出庭作證。但最終,法官未批準其上場作證。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備忘錄和補充備忘錄簽訂時,李文生時任承德露露董秘。關于相關鑒定、證明及證人出庭等問題,合議庭表示合議后再給當事人答復。
《證券日報》記者從承德露露處獲悉,關于備忘錄的效力并由此而引起的商標使用、市場劃分以及信息披露等問題對承德露露再融資有重大影響。
“承德露露是否能勝訴還不太好說,關鍵是法院如何認定證據。”孫宏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雙方也有和解的可能,看對方的和解條件能否接受。
有券商分析師也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商標爭奪的案件都比較耗時,此事也不排除雙方握手言和的可能性。
對于承德露露和汕頭露露商標權爭奪案的后續進展,《證券日報》將持續關注。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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