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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后幾天,永安財險因為一樁舊案吃了罰單。
事情起始于2017年12月,監管檢查組進駐永安財險后,得知永安財險要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解聘總裁。為了不影響檢查工作進行,檢查組建議推遲召開董事會,被董事長拒絕。隨后,董事會臨時會議照常召開,并且和監管組的檢查會議時間沖突,導致董事長和總裁均未參加監管檢查組的會議。
據記者了解,監管小組進駐期間,永安財險內部并不太平。在公司總裁蔣明被解聘后,又有董事提出了罷免董事長的議案,但該議案被否。
監管檢查組結束后,指出永安財險及時任董事長陶光強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但永安財險和陶光強不服,提出了申辯意見,認為擬召開的董事會臨時會議事項已按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如果召開董事會會議不妥,監管部門理應通知永安財險。當事人并沒有故意對抗妨礙監管,且在僅剩十幾個小時的情況下,沒有監管部門書面通知,當事人無權變更董事會臨時會議時間。
監管部門經過復核,認為在現場檢查期間,為保障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檢查組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向永安財險提出調整董事會臨時會議時間的合理建議,當時也進行了公司治理風險和妨礙現場檢查風險提示。
根據《公司法》及永安財險《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九條等有關規定,經半數以上董事同意,董事長可變更董事會臨時會議時間。檢查組已于2017年12月4日晚建議永安財險變更董事會臨時會議時間,當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直接拒絕檢查組的合理建議。最終,銀保監會對永安財險及陶光強的陳述申辯意見未予采納。
2018年12月28日,銀保監會簽發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保罰決字〔2018〕4號),對永安財險及陶光強以“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為由進行處罰,其中對永安財險罰款30萬元,對陶光強處以警告并罰款5萬元。
銀保監會在檢查中還發現,永安財險存在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行為。
2017年1~9月,永安財險總公司、省公司及所有開展車險業務的地市級分支機構的車損險、車損險附加險、商業三責險和商業三責險附加險相關的“原保險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等14個財務類指標的148個明細科目未按照監管要求據實統計,設定取數規則不當,導致公司向監管報送的明細數據不真實,形成編制虛假報告的事實。
銀保監會認為,時任永安財險副總裁、財務負責人顧勇為統計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時任永安財險戰略規劃部執行總經理上官宗科為統計工作部門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直接責任。銀保監會就此問題對永安財險罰款20萬元,對顧勇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對上官宗科處以警告并罰款2萬元。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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