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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承諾空許約,南望增持又一年。
隨著增持承諾到期漸多,上市公司重要股東的增持承諾不履行的情況屢屢發生。中國證券報記者根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2018年12月份至今,已有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東變更或者延期增持計劃,更有上市公司因增持承諾完成不足3成受到監管關注。
與此同時,一邊增持違約一邊大舉減持套現的情況更是引人關注。市場人士認為,對于上市公司股東增持承諾違約懲處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強,投資者對于上市公司承諾也要仔細甄別。
20余家上市公司股東增持變卦
納川股份(2.980, 0.00, 0.00%):延期1年增持
1月8日,上市公司納川股份發布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增持計劃變更。
公告顯示,納川股份實際控制人陳志江早在2018年8月2日就披露了增持計劃,擬自2018年8月1日起6個月內增持公司股份,累計增持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不高于人民幣1 億元,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或自籌資金。
然而5個多月過去,陳志江尚未增持1股上市公司股份。
在1月8日的公告中,納川股份解釋稱,公司自披露上述增持事項后,增持主體積極推進籌備,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及籌措資金等工作,由于金融市場環境變化、融資渠道受限等原因,加上控股股東質押率較高,增持資金籌措難度加大,增持計劃的實施遇到困難,預計無法在原定增持期限內完成增持計劃。
總而言之一句話,要錢沒有。
新的增持計劃改為自2019年8月1日起6個月內實施,其他內容不變,相較原計劃整整延期1年。正所謂,股東承諾空許約,南望增持又一年。
雪萊特(3.420, 0.00, 0.00%):1000萬變300萬?
無獨有偶,1月8日,雪萊特公告稱,公司股東陳建順因資金緊張,決定終止此前的增持公司股票不低于1000萬元的承諾。
這不是陳建順第一次變更增持計劃,早在去年12月,雪萊特的實控人也對此前維持公司控制權的承諾進行了變更。
1000萬的增持延期了一次又一次,最后一算賬僅僅增持了300萬,剩下的就沒錢增持了,這種操作也是令人窒息。
值得注意的是,雪萊特的獨董對于這種情況也已經看不下去了。公司獨立董事丁海芳、朱閩翀表示:公司第二大股東、董事、副總裁陳建順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被查明之前,本人不同意其作為股東履行承諾事項的變更,以防止其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公司獨立董事彭曉偉表示:本人未收到陳建順證明其是否有能力繼續履行增持承諾的有效證明,故本人對其提請終止繼續履行承諾的議案投棄權票。
記者根據公開信息不完全統計,2018年12月份至今,已有將近20家上市公司重要股東變更或者延期增持計劃。與此同時,一邊增持違約一邊大舉減持套現的情況更是引人關注。
唐德影視(6.900, 0.00, 0.00%):一邊增持違約,一邊大舉套現
1月4日,深交所向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發了關注函,對于包括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吳宏亮,董事趙健在內的9位董監高曾作出的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少于1億元的承諾至今未完成表示了關注。
深交所同時指出,增持人之一趙健于2018年12月24日通過大宗交易減持公司股份120045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30%,要求趙健說明減持公司股份的原因,是否違反了其做出的承諾,是否存在通過披露增持計劃炒作股價、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安徽人趙健不太有名,但是有個家喻戶曉的妹妹,就是之前因為高杠桿收購萬家文化已經被證監會處罰市場禁入5年的趙薇。
“增持承諾落空是某些上市公司管理層的失信行為,”海能證券投資顧問公司首席分析師江濤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從客觀角度來分析,上市公司股東增持的原因不盡相同,有的是真實看好上市公司股價未來的表現,有的是希望通過增持提振股價,解決質押爆倉的風險,還有的是企業遭遇“黑天鵝”,股東通過增持來向外接傳遞能夠解決不利事件影響的態度。
江濤表示,隨著今年市場的不斷下跌,部分“動機不純”的股東增持動機消失,也有部分股東因為今年的去杠桿導致自身流動性緊缺。可是不管怎么樣,未能履約都是一種失信行為,是傷害中小投資者的行為。
呼吁加強監管措施
“空頭支票”飛舞的情況已經引起了市場和監管的重視。12月以來,已經有多家上市公司重要股東因未履行增持承諾而收到交易所監管函。
一位接近監管的券商人士對記者表示,大額的增持承諾對市場有著重要影響,事實上監管早已經對相關事情有所關注。在增持承諾高發的2018年的二、三季度,交易所曾經對多家上市公司的增持承諾提出問詢,問詢重點包括資金來源、增持金額等問題。
不過該券商人士同時表示,股東發出增持承諾是市場自主行為,只要符合信披要求監管就不宜過度干預,只能到增持承諾落空之后才能采取進一步監管措施。因此投資者對于一起股東的增持承諾要自信甄別,謹防最后希望落空。
在增持承諾違約增加的情況下,一些市場人士也表示,加強事后監管變得更有必要。
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峰對記者表示,對于沒有兌現增持承諾的,應該區分具體的違約原因,并加強對該問題的監管。如果未能實現增持承諾本身是由于經濟狀況發生惡化等客觀實際原因,并且在承諾增持當時不存在這些情況,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增持方在承諾的時候也應該注意提示如果發生極端情況不能增持的風險以及對策等。如果增持承諾發布后,增持承諾方沒有任何可被市場接受的合理理由而違約,那么增持承諾可能會涉嫌誤導性陳述甚至還可能涉嫌操縱市場,即可能屬于證券市場欺詐行為。
“但當前證券法界定不夠嚴格,沒有將違背承諾的行為界定為證券欺詐并規定其行政以及民事責任,屬于當時證券立法的疏忽,應該在證券法修訂過程中予以完善。包括承諾增持在內的各種市場主體的承諾,都是證券市場投資者投資決策的依據,都容易對投資決策產生誤導,承諾信息同其他強制信披具有同等法律屬性,故在法律責任上也應該視同信披違規或操縱市場來認定法律責任,建議在新版證券法修訂過程中能夠重點關注,以堵住法律漏洞,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許峰表示。
江濤也表示,對于增持承諾落空監管政策上建議分層來處罰,情節較輕者限期完成原定承諾,并給予一定金額的罰款,情節較重者,則加重罰款力度,過于惡劣的可以直接列為失信人。
“至于如何界定情節的輕重,主要是通過到期時的完成率以及當初增持的比例來界定,原則上到期完成度高的增持比例不大的列為情節較輕的范疇,到期完成度低且當初承諾增持比例高的列為情節嚴重。”江濤說。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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