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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ETF市場操縱,證監會一天開出四張罰單,罰沒金額共1910.55萬元。其中兩宗案件涉及的交易均為虧損狀態。
1月23日,證監會連開4張罰單,均是ETF市場操縱案。值得注意的是,有三宗案件的當事人進行了申辯,認為其本人并無操縱市場的主觀意愿,但證監會在復核時多次提及,ETF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交易產品和交易機制的選擇,投資人可以進行正常的申贖套利機制,但相關交易不能違反法律和相關交易規則的規定。
證監會復核時多次指出,《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違法交易主體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內交易ETF,實現了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贖回,并通過賣出贖回的股票,變相實現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為違反了《實施細則》的明確規定,亦構成與在股票市場按照T+1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其他投資者的不對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機會。
操縱9只ETF獲利逾500萬
罰沒金額最高的罰單開給了一位“80后”封建華。封建華在2015年8月11日至9月8日期間,在自己控制的單一賬戶內進行了9只ETF產品的交易,影響了9只產品的交易量,變相進行相應ETF與相應成分股日內回轉交易,獲取非法利益。操縱期間共19個交易日,合計單一賬戶內交易8.47億股,成交金額達17.87億元,非法獲利501.97萬元。
被操縱的9只ETF產品分別為: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紅利ETF、金融ETF、能源行業ETF、消費ETF、央企ETF、治理ETF。
封建華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其本人并無操縱市場的主觀故意,且其交易行為沒有影響到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第二,違法所得的認定有誤,且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罰款的處罰過重。
證監會復核認為:
第一,操縱期間,封建華在自己的賬戶內進行商品ETF等9只ETF產品交易,多個交易日成交量占同期該品種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5%,充分印證封建華具有利用此種交易方式獲利的主觀故意。
第二,封建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內進行ETF交易的行為,對相應ETF產品交易量造成了影響,放大了同期成交量,干擾了市場正常交易秩序。同時,賬戶內交易的行為掩蓋了市場真實供求關系,扭曲了正常的價格形成機制。上述行為被《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明確禁止,符合操縱行為的特征。
第三,ETF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交易產品和交易機制的選擇,投資人可以進行正常的申贖套利機制,但相關交易不能違反法律和相關交易規則的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封建華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內交易ETF,實現了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贖回,并通過賣出贖回的股票,變相實現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為違反了《實施細則》的明確規定,亦構成與在股票市場按照T+1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其他投資者的不對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機會。
第四,證監會對《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認定的違法所得金額進行了核實,當事人所提出的應扣除項于法無據,不予采納。綜合考慮封建華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將罰款幅度作出了相應調整。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封建華違法所得501.97萬元,并處以501.97萬元罰款。
借用資金操縱4只ETF獲利435萬
2015年6月15日至7月30日,王永柯控制使用“周某鵬”賬戶,賬戶下單地址與王永柯家中電腦地址一致,賬戶資金主要為王永柯借用資金。
操縱期間共29個交易日內,王永柯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周某鵬”賬戶內進行創業板ETF、深紅利ETF、深100ETF、中小板ETF等4只ETF產品交易。賬戶內創業板ETF交易成交量7.63億股,成交金額21.34億元。影響該4只ETF產品交易量,變相進行相應ETF與相應成分股日內回轉交易,非法獲利435.3萬余元。
賬戶交易數據顯示:
賬戶內創業板ETF交易成交量7.63億股,成交金額21.34億元,其中10個交易日,賬戶內創業板ETF交易量占當日市場交易總量的比例超過5%。
賬戶內深紅利ETF交易成交量5989.83萬股,成交金額7103.56萬元,其中7個交易日,賬戶內深紅利ETF交易量占當日市場交易總量的比例超過5%。
賬戶內深100ETF交易成交量2.58億股,成交金額13.64億元,其中2個交易日,賬戶內深100ETF交易量占當日市場交易總量的比例超過5%。
賬戶內中小板ETF交易成交量9428.51萬股,成交金額4.34億元,其中5個交易日,賬戶內中小板ETF交易量占當日市場交易總量的比例超過5%。
王永柯及其代理人提出:
第一,其沒有通過影響ETF交易量和交易市價進而買賣獲利的主觀故意。
第二,ETF具有難以被操縱的特性,賬戶內自成交的行為事實上無法誤導其他投資者,當事人交易行為未造成異常或虛擬的ETF交易量。
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當事人變相實現ETF與相應成分股的日內回轉交易并從中獲利的行為不屬于市場操縱行為。
證監會在復核時指出:
ETF交易為投資者提供了一種交易產品和交易機制的選擇,投資人可以進行正常的申贖套利機制,但相關交易不能違反法律和相關交易規則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王永柯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內交易ETF,實現了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贖回,并通過賣出贖回的股票,變相實現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為違反了《實施細則》的明確規定,亦構成與在股票市場按照T+1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其他投資者的不對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機會。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永柯違法所得453.3萬元,并處以453.3萬元罰款。
兩宗案件交易虧損仍被罰
此次吃罰單的案件中,有兩宗案件所涉及的交易處于虧損狀態。
2015年6月15日至8月12日,福建道沖控制使用“千石資本——道沖套利1號資產管理計劃”等9個賬戶,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單一賬戶或賬戶間進行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等3只ETF產品交易,影響上述ETF交易量,變相進行相應ETF與相應成分股日內回轉交易,獲取非法利益。
操縱期間共42個交易日,賬戶組交易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等3只ETF,累計成交54.57億元,占賬戶ETF總成交金額的25.93%。交易總體處于虧損狀態。
所涉9個賬戶具體為千石資本——道沖套利1號、2號、3號、5號、8號、9號、10號、11號、12號資產管理計劃,均為福建道沖通過北京千石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專戶產品,福建道沖是投資顧問,由福建道沖決策下單。福建道沖設有投資決策委員會,李盛開、張秋麗均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并認購了部分產品劣后級出資份額。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提出近期交易策略。上述9只產品由交易員在福建道沖專用的交易室利用套利軟件,按照公司制訂的既定交易策略下單交易。
福建道沖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李盛開時為福建道沖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張秋麗時任福建道沖總經理、執行董事,二人又是福建道沖投資委員會成員,為福建道沖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福建道沖、李盛開、張秋麗提出:
第一,福建道沖主觀上沒有操縱市場的主觀目的,客觀行為亦未達到操縱市場的程度,福建道沖操作的9個賬戶相互獨立,互不干涉,不存在串通合謀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二,賬戶組的交易行為合法合規,且在交易過程中均未收到投資管理人及證券公司風險控制部門異常交易提醒。
證監會經復核后認為,福建道沖通過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深100ETF、中小板ETF、中小300ETF交易,實現了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贖回,并通過賣出贖回的股票,變相實現股票T+0交易。上述交易行為違反了《實施細則》的明確規定,亦構成與在股票市場按照T+1交易規則進行交易的其他投資者的不對等交易,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機會。
該案中,福建道沖被處以100萬元罰款,董事長李盛開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總經理張秋麗被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另一ETF操縱案發生在2015年6月15日至8月14日,陽昊投資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單一賬戶或賬戶間進行50ETF、180ETF、深100ETF等3只ETF產品交易。
期間,賬戶組有37個交易日在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進行50ETF相互交易,累計成交量為59.02億份。其中,20個交易日,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50ETF相互交易量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量超過5%,最高占比27.46%。有15個交易日在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進行180ETF相互交易,累計成交量為19.54億份。
其中,有12個交易日,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180ETF相互交易量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量超過5%,最高占比61.38%;有30個交易日在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進行深100ETF相互交易,累計成交量為16.33億份。其中,有23個交易日,單一賬戶或賬戶之間深100ETF相互交易量占當日市場成交總量超過5%,最高占比39.35%。不過,上述交易為虧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證監會對時任陽昊投資交易總監解中力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時任陽昊投資總經理丁華強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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