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1 02:51 | 來源:未知 | 作者:開年以來,銀保監會網站已披露30余張指向汽車分期業務領域的罰單,處罰對象既有銀行機構,也包括相關責任 | [汽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開年以來,銀保監會網站已披露30余張指向汽車分期業務領域的罰單,處罰對象既有銀行機構,也包括相關責任人員。
汽車消費金融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逐漸成為諸多銀行業務布局的重點。不過,在當前銀行業嚴監管持續發力的背景下,這一領域的違規問題也屢屢暴露出來。《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開年以來,銀保監會網站已披露30余張指向汽車分期業務領域的罰單,處罰對象既有銀行機構,也包括相關責任人員。
近期,湖北咸寧銀保監分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農業銀行咸寧分行因“汽車消費分期業務管理不盡職”而被處以罰款50萬元。同時,針對這一問題,該行負管理責任、領導責任、承辦責任的3名相關人員合計被處以罰款13萬元。
實際上,開年以來,針對汽車分期業務違規而開出的罰單屢屢出現。
1月30日,中國銀保監會益陽監管分局披露,工商銀行益陽銀城支行因“違法違規開辦汽車信用卡專項分期業務”而被罰款20萬元。同日,衡陽銀保監分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工商銀行衡陽分行共計24名責任人因“對中國工商銀行衡陽分行的違規辦理虛假汽車分期業務、圣某騙貸案等違規問題負直接責任”而被予以處罰。其中,2人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5人被禁止三年或五年從事銀行業工作;1人被處取消任職資格3年;16人被處警告或罰款。
另外,從銀保監會網站1月份披露的其余罰單來看,工商銀行郴州分行、婁底分行、長沙分行、永州分行、衡陽分行這5家機構均因違規辦理虛假汽車分期業務等被罰,合計罰款金額達260萬元。此外,還有包括數家支行在內的共計22名責任人被處以警告。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中包括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
由此看來,工商銀行長沙分行以及永州分行因辦理虛假信用卡汽車分期業務分別被罰50萬元,屬于頂格處罰。
據了解,銀行的汽車分期業務可根據購車用戶是否直接接觸銀行人員而分為“直客式”和“間客式”兩種。“直客式”模式下,借款人直接對接銀行,經過銀行審核許可后,再去購車;而“間客式”模式下,汽車經銷商扮演中介角色,代為辦理貸款等各項手續。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王詩強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銀行汽車分期業務屢屢出現違規的主要原因是業務模式過于依賴第三方和內部管理松懈。
“具體來講,當前幾乎每一家商業銀行都把汽車分期業務當優質資產來開展,競爭異常激烈,而汽車分期業務流程中需要全程跟蹤,因此,人力投入較大。銀行開展汽車分期業務時不愿意投入太多,過分依賴擔保公司、助貸機構、4S店等第三方獲取客戶,再加上客戶經理為了業績提成,對違規辦理汽車分期業務的單子睜一只眼閉一只眼,造成銀行內部風控部門很難把控這些風險點,無法做到‘審慎經營’”,王詩強進一步補充道。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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