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8 09:07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黃蕾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此番變革的一大重點,便是完善業務準入與退出制度。在準入方面,不僅明確了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的條件,也明確了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
作為保險公司的核心銷售渠道之一,銀保渠道監管正醞釀變革的消息近日在業內流傳。上證報從相關渠道獲證實,監管部門近日已草擬相關文件,目前正在小范圍內征求意見。
在整合以往有關多份文件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主要對銀行兼業代理機構準入和退出、從業人員、市場行為和評價體系等方面提出要求,旨在解決銷售誤導和手續費違規支付等突出問題,力圖實現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的全流程監管。
完善業務準入退出制度
近年來,由于傳統銷售渠道日漸式微,中介渠道已躍升為保險行業的主流渠道。其中,商業銀行作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的主力軍,成為保險公司最緊密的業務伙伴之一。
但也滋生出不少亂象。對此,監管部門陸續出臺相關文件,但缺少對于銀保渠道的全面規范。“銀保監會‘三定’之后,可實現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進行全流程監管。”在分析銀保渠道監管醞釀變革時,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如是分析。
此番變革的一大重點,便是完善業務準入與退出制度。在準入方面,不僅明確了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的條件,也明確了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對于申請業務資格具體應當提交的資料、監管部門需要履行的職責都一一作出規定。
同時,明確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許可延續條件,對于不具備延續條件的商業銀行,制定相應的退出機制。即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不予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申請前連續6個月以上未開展代理保險業務;代理保險業務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代理保險業務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未得到有效整改;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應當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情形。
規范手續費支付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提出,應落實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執業登記制度。商業銀行應以省級機構為主體,對其從事代理保險業務的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建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執業登記系統,明確執業登記內容,規范執業登記、變更以及注銷程序,要求商業銀行網點展示其從業人員執業登記情況。
同時,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行為。結合商業銀行代理業務準入制度,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機構行為和人員行為。尤其是在手續費支付方面,要求銀行銷售人員不得收取或索要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具體要求包括:商業銀行代收保費的,應當開立獨立的代收保費賬戶;商業銀行對取得的代理手續費應當如實入賬,加強代理手續費集中管理,從代理手續費中列支代理保險銷售人員的業務激勵費用;商業銀行及其保險銷售人員,不得向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等。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還提出,商業銀行可在自營網絡平臺銷售一年期以下保險產品,不得借助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保險產品。業內人士分析,這可能是為了封堵一些監管套利行為,此前為了規避“雙錄(錄音錄像)”,一些銀保渠道業務從線下轉移到了線上。
擬建立指標評價體系
為了保證監管規定落到實處,此次征求意見稿首度提出,建立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指標評價體系,將銷售誤導、手續費違規支付等納入評價體系,開展定期評價,實現扶優限劣。同時,根據指標評價情況,進行信息披露,并依法采取監管措施。
具體來看,主要根據業務品質、內控機制、人員管理、消費者保護等客觀既有信息,綜合評價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經營情況,依據評價結果劃分為A、B、C、D四類。A類商業銀行可以在保險公司授權范圍內銷售保險產品,B類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C類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D類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對轄區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和一級、二級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進行綜合評價,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且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評價結果,可以對相關商業銀行采取進行風險提示或監管談話、組織現場檢查、提交專項報告及報表、責令停業整頓等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仍在小范圍征求意見中,不排除最終出臺的文件會有所調整。但在業內人士看來,銀保渠道監管改革的方向已明,進一步規范銀保渠道業務符合“保險回歸本源”的監管基調,有利于保險行業的長期穩定發展。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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