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7 10:38 | 來源:人民網 | 作者:未知 | [汽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進一步降低,并提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新能源汽車補貼過渡期,過渡期內購買新能源車或僅能獲得2018年補貼標準的十分之一。
26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其中,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進一步降低,并提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新能源汽車補貼過渡期,過渡期內購買新能源車或僅能獲得2018年補貼標準的十分之一。
《通知》中說明,在過渡期內,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過渡期期間銷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和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另行公布。
《通知》中還提出:地方應完善政策,過渡期后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轉為用于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方面。如地方繼續給予購置補貼的,中央將對相關財政補貼作相應扣減。過渡期后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轉為用于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方面。
《通知》中還公布了《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其中,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發生變化,要求純電動乘用車的續航里程(工況法)需滿足大于等于250公里才能獲得補貼。
在技術要求方面,提出了包括純電動乘用車整車能耗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規定門檻提高10%(含)-20%的車型按0.8倍補貼,提高20%(含)-35%的車型按1倍補貼,提高35%(含)以上的車型按1.1倍補貼等要求。
此外,《通知》中還對新能源客車、貨車的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進行了公布,具體如下表。
附:
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9〕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委)、發展改革委:
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技術指標,堅持“扶優扶強”
按照技術上先進、質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則,適當提高技術指標門檻,保持技術指標上限基本不變,重點支持技術水平高的優質產品,同時鼓勵企業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穩步提高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門檻要求,適度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要求,提高純電動乘用車續駛里程門檻要求。具體見附件。
二、完善補貼標準,分階段釋放壓力
根據新能源汽車規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補貼政策退坡退出的規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新能源貨車補貼標準,促進產業優勝劣汰,防止市場大起大落。
三、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資金效益
從2019年開始,對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完成銷售上牌后即預撥一部分資金,滿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請清算。政策發布后銷售上牌的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從注冊登記日起2年內運行不滿足2萬公里的不予補助,并在清算時扣回預撥資金。
四、營造公平環境,促進消費使用
從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達到2019年補貼技術條件的車型產品也納入推薦車型目錄。地方應完善政策,過渡期后不再對新能源汽車(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除外)給予購置補貼,轉為用于支持充電(加氫)基礎設施“短板”建設和配套運營服務等方面。如地方繼續給予購置補貼的,中央將對相關財政補貼作相應扣減。
五、強化質量監管,確保車輛安全
進一步加強安全性和一致性監管,由行業主管部門加快建立產品安全監控和“一致性”抽檢常態機制。對由于產品質量引發重大安全事故,或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重大質量缺陷的車型,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并相應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
本通知從2019年3月26日起實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符合2018年技術指標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對應標準的0.1倍補貼,符合2019年技術指標要求的銷售上牌車輛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6倍補貼。過渡期期間銷售上牌的燃料電池汽車按2018年對應標準的0.8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和新能源公交車補貼政策另行公布。
建立懲罰機制、破除地方保護、監管管理等其它相關規定繼續按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以及《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6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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