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12 09:20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未知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發布《2018年年度報告》,并在“處罰及整改情況”中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造成身體傷害,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經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
只要是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的重大信息,上市公司都應根據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予以披露。
一條重要的信息,可以讓上市公司股價“從天堂跌落地獄”。
4月10日,有媒體報道稱,葵花藥業原董事長關彥斌涉嫌故意殺人,被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時間為2019年1月29日,目前該案仍在偵辦中。受該消息影響,當日葵花藥業的股價從漲幅超過4%快速跳水,一度觸及跌停。由于葵花藥業此前的信息披露并未說明此事,存在重大信息遺漏的嫌疑。
深交所專門下發關注函,要求上市公司就“是否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作出說明。葵花藥業回復稱: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發布《2018年年度報告》,并在“處罰及整改情況”中披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個人原因與他人發生糾紛造成身體傷害,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經公司自查,公司不存在應披露未披露或披露不及時的情形。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情況向證監機構和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重大事件就包括“公司董監高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信披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其中,“及時”被定義為“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普適性規定,是基本門檻。按《證券法》規定,發生重大事件應當“立即”公告,比“及時”的用詞更為急迫。
本案有其特殊性:公安機關提請逮捕關彥斌的時間為2019年1月29日;關彥斌辭去上市公司董事總經理及董事長職務的時間卻是2018年12月28日。關彥斌在被逮捕時,已經不是上市公司董監高了,上市公司是否還需遵守“立即披露”的要求呢?
筆者看來,關彥斌雖然現已不是葵花藥業高管,但仍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仍擔任上市公司戰略顧問委員會主任職務,“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信息仍將對上市公司產生較大影響,就算達不到“立即披露”標準,也已達到“及時披露”標準,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普適性標準,必須在兩個交易日內披露。事實上,伴隨4月10日“關彥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信息一公開,葵花藥業的股價瞬間大跌,就足以證明該信息對上市公司股價的影響有多大。
葵花藥業的信披公告顯示,在1月29日實控人關彥斌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后、在3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年報業績之前,上市公司并沒有對該信息進行及時、全面的披露,直到將近兩個月后才予以披露,至少在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上存在瑕疵。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第十條還規定:信披義務人信披遺漏重大事項的,應當認定構成所披露信息有重大遺漏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據媒體報道,關彥斌因失手將前妻毆打成植物人,被警方控制。2019年初,在受害人之子簽署諒解書后,關彥斌辦理了取保候審。有人據此推測,既然是1月初取保,那么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間很有可能早于2019年1月初。另外,“強制措施”不僅包括逮捕,還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如果葵花藥業的實控人在1月29日被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前,就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甚至是在2018年12月28日辭職之前就已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但上市公司并未披露,則構成信息披露重大遺漏。
因此,只要是可能影響上市公司經營的重大信息,不管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上市公司都應根據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予以披露。監管部門對違反信息披露相關規定的公司應該深入調查、客觀定性,一旦上市公司信披構成虛假陳述或重大遺漏,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后者可依法申請賠償。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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