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09:59 | 來源:證券日報網 | 作者:筱雪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少數擅自修改問詢問題等不當行為,本所已經通過當面約談、二次問詢等方式,要求說明和糾正,隨后將在進一步核實情況基礎上,嚴格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單次發生率約為萬分之三的“不當行為”,最終并沒有逃過上交所有質量、有威懾的審核。
截至5月14日,上交所已問詢86家科創板申報公司,平均每家提問40余個,也就是說,上交所的問詢數量超過了3440個。然而,總量的快速增加顯然并沒有影響上交所的審核質量——單次發生概率為1/3440(約為萬分之三)的“擅自修改問詢”被上交所成功“捕獲”,對“不當行為”原本心存僥幸者也可以歇歇了。
上交所5月14日指出,科創板首輪問詢回復存在五方面問題:一是有的回復避重就輕、答非所問;二是有的回復刻意避短、夸大其詞,回復內容的客觀性和準確性存疑;三是有的回復篇幅冗長、拖泥帶水;四是修改后的招股說明書,大多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五是有的回復不合要求,沒有將補充到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凸顯出來,少數保薦人擅自修改已經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中的重要財務數據,個別保薦人甚至違反執業準則,修改本所問詢的問題。
上交所表示,對少數擅自修改問詢問題等不當行為,本所已經通過當面約談、二次問詢等方式,要求說明和糾正,隨后將在進一步核實情況基礎上,嚴格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
筆者認為,上交所的表態透露出兩個信息:其一,監管對擅自修改問詢問題行為的定調暫時是“不當行為”,并未直接定性為“違規行為;其二,交易所隨后將進一步核實情況,并根據核實結果來判定行為屬性并采取(或決定不采取)自律監管措施。此番表態,可謂“有理、有據、有節”。
那么,后續可能抵達“不當行為者”的自律監管措施究竟威懾力幾何?從字面上看,自律監管措施的名稱很克制,或許對應的監管手段也會很溫柔?答案是,這絕對是想多了!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單獨或者合并采取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發行承銷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本所可以要求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并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筆者注意到,監管措施主要包括發出通知和函件、約見問詢、調閱和檢查工作底稿、要求解釋和說明、對當事主體進行調查或者檢查、上報證監會等等。
此外,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上交所可以采取的紀律處分包括:通報批評、公開譴責、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機構、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3個月至3年內不接受保薦代表人及保薦機構其他相關人員、承銷商相關人員、證券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公開認定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年以上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紀律處分。
也就是說,情節嚴重的違規行為,對于科創板申報企業而言,可能導致公司以及董監高三年無緣科創板任職資格;對于保薦機構而言,可能導致保薦人、保薦機構三年內無法履職,即便是其已經承接的項目也可能被牽連,或至少需要中途更換中介機構。而交易所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就包括“發行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未達到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筆者認為,科創板審核監管的質量和力度必須相輔相成。科創板注冊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只有有質量的問詢,才能問出一個真公司;只有有質量的審核,才能將不合格的公司堵在市場之外;只有有質量的監管,才能威懾幻想靠“不當行為”過關者及時收手。
筆者相信,此外的“萬分之三”被及時審核發現,是對心存僥幸者的一次“棒喝”——“勿伸手,伸手必被捉”!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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