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2 08:58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石磊磊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訴訟的結果哈中院認為,原告中國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
證券代碼:600701 證券簡稱:*ST工新 公告編號:2019-052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結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裁定撤訴 子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原告撤訴,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無影響。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哈中院”)《民事裁定書》[(2019)黑01民初504號],具體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1、案件當事人 原告:中國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教儀”、“原告”) 被告:漢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柏科技”) 2、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1月3日,中教儀與漢柏科技簽署了編號為HZXY-ZJY-HB2017的《框架銷售合作協議》,約定由中教儀作為漢柏科技的代理銷售商,在全國范圍內銷售漢柏科技的自主品牌OPZOON的全系列產品,并簽署了相關《銷售合同》。2019年1月,因漢柏科技未能按照相關約定,繼續提供產品的售后安裝、技術服務支持、保修服務,中教儀要求與漢柏科技解除合同,將全部產品退還給漢柏科技,同時要求免除向漢柏科技支付合同款的義務。因此銷售合同糾紛,原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關于子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公告編號:2019-007),后此案件轉交哈中院審理,由于雙方已協商和解,并且中教儀已完成退貨,中教儀于2019年6月18日向哈中級院提出撤訴申請。
二、本次訴訟的結果 哈中院認為,原告中國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1,180,889.09元,減半收取計590,444.51元,由原告中國教學儀器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三、本次訴訟對公司的影響 中教儀已完成退貨并已撤訴,對公司本期利潤和期后利潤無影響。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公告內容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后續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哈爾濱工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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