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2 04:58 | 來源:證券日報網 | 作者:邢萌 | [產業]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由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中泰信托對某業務合同未能做到全過程、動態化盡職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8月21日,上海銀保監局官網披露了關于中泰信托行政處罰信息。由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中泰信托對某業務合同未能做到全過程、動態化盡職管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被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記者發現,這已是今年中泰信托接到的第二張罰單。今年5月份,中泰信托因在2015年7月份違規承諾某信托財產不受損失。對此,監管部門對其發出警告,并沒收違法所得264.36萬元。
彼時,中泰信托也向記者道出了違規項目的原委:該項目是2015年度的信托項目,已在2017年正常結束。我司與委托人簽訂的《退出支持協議》項下信托受益權受讓義務履行條件并未滿足,無須履行,受益人等相關各方權益均未受損。“雖然各方權益均未受損,但當時我司在該信托項目的運作過程中確有審慎不足之處,已深刻反省,切實整改并進行內部處罰和問責。”中泰信托進一步表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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