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09:35 | 來源:證券日報 | 作者:張歆 | [券商]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對鮮言違法行為的一審判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張歆
對于上市公司董監高而言,“資本玩家”鮮言“入刑”或許開啟了對于A股市場法治供給的認知。
公開信息顯示,鮮言違法違規的行為性質惡劣:信披違規、操縱股價、挪用資金、挑戰監管等,而他指使的“1001項議案”事件,更是被監管認定為“挑戰黨和政府的權威,藐視法律規定,踐踏社會公德,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對鮮言違法行為的一審判決:被告人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操縱證券市場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8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雖然目前僅僅是一審判決落錘,但筆者認為,案件本身已經給上市公司董監高傳遞了明確的監管信號——A股市場法治供給速度加快,行政“頂格處罰”后力度有限的法治“威懾力空白”正在由刑法填補。
首先,增加法治供給、完善法治體系正成為資本市場的“頂層設計”,而鮮言案一審判決成為了強化法治監管的注腳。
近一個月時間,監管層三度就完善資本市場法治發聲。8月31日召開的金融委第七次會議提出,要大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健全資本市場法治體系,加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責任追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為滿足人民群眾財富保值增值等多元訴求營造良好的市場生態;9月6日,證監會副主席閻慶民出席第二屆中小投資者服務論壇時表示,要著力增強法治供給,加大賠償力度,這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前提;9月10日晚間,證監會公布“深改12條”,其中第8條明確“進一步加大法治供給”。加快推動《證券法》《刑法》修改,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上市公司虛假信息披露和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等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
其次,鮮言案判決有望形成示范效應,警示A股上市公司董監高中心存僥幸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9條第二款的規定,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筆者查閱資料發現,A股歷史上曾有幾起董監高被法院認定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案例,被告人最終獲刑。此外,2012年,彼時的上市公司三聯商社(現已重組改名)刑事舉報大股東三聯集團及相關責任人涉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不過,其舉報最終未獲立案。
由于上述案例距今時間跨度較大,資本市場對其關注度已較低。而鮮言案與之不同,多項違規行為在資本市場被曾為“最奇葩”,且市場關注度高。對于董監高而言,目前即便是頂格的行政處罰威懾力仍有限,而鮮言案“入刑”司法判例的警示效力顯然遠遠高于頂格行政處罰,讓心存僥幸者三思而后行。
第三,資本市場法治體系中以刑治市的監管部分法理依據正在完善。
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證券期貨市場的兩部刑事司法解釋——《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范。
另據筆者了解,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法》進一步提升了欺詐發行的處罰標準,提高了處罰的金額。同時,強化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此外,針對現行《刑法》中欺詐發行犯罪行為刑期較短的問題,目前證監會正在配合支持立法機關修改完善《刑法》有關欺詐發行犯罪等相關規定,并已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見建議,包括延長欺詐發行犯罪行為的刑期、提高罰金金額等,以加大相關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筆者相信,綜合上述種種司法亮劍行動,A股市場能夠明確感受到資本市場法治供給的增強。在此,也向上市公司董監高中的“鮮言們”道一句——莫違法違規,否則A股市場喊你們“回家學《刑法》”!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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