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07:57 | 來源:電鰻快報 | 作者:俠名 | [快評]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本次執行和解的基本情況經協商,公司與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文盛”)達成執行和解
A 股證券代碼:600610 A 股證券簡稱:*ST 毅達 公告編號:2019-064 B 股證券代碼:900906 B 股證券簡稱:*ST 毅達 B 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訴訟進展暨簽署執行和解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仲裁)階段: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執行人 涉案的金額:43,492,738.75 元(暫計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否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詳見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25 日在《上海證券報》、《香港文匯報》刊登及在 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www.sse.com.cn 登載的《關于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47)。
二、本次執行和解的基本情況 經協商,公司與上海文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文盛”) 達成執行和解,并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與其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具體內容如 下: 1、公司向上海文盛支付執行和解款人民幣 1900 萬元,清償上海中毅達在(2000)滬二中經初字第 205、206、207 號民事判決書案件【執行案號為(2001)滬二中執字第 156、157、158 號】項下的全部債務、義務和責任。 2、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應當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之前將執行和解款人民 幣 1900 萬支付至上海文盛指定賬戶。 3、上海文盛自收到執行和解款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須向上海二中院申請本案終結執行,并申請上海二中院解除對上海中毅達財產的全部查封、凍結和限制措施。 4、自執行和解款全部支付至指定賬戶之日起,前述第 1 條中提及的司法文書、執行程序和相關法律文書項下,上海中毅達對上海文盛的債務、義務和責任全部履行完畢。依據第 1 條中提及的司法文書、執行程序和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本執行和解協議,上海文盛無權對上海中毅達提出任何權利主張,無權申請執行、恢復執行,無權申請查封、凍結和限制措施。上海文盛承諾并保證,無其他任何債權人可依據第 1 條中提及的司法文書、執行程序和相關法律文書,以及本執行協議對上海中毅達提出任何權利主張,也無權申請執行、恢復執行,無權申請查封、凍結和限制措施。 5、前述第 1 條中提及的司法文書、執行程序所涉及的各項訴訟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費、保全申請費、執行申請費、公告費等),從執行和解款中直接扣除,或由上海文盛另行支付,無需上海中毅達承擔。 6、如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之前,上海文盛未能促使上海二中院作出全部解 除對上海中毅達財產查封、凍結和限制措施的相關文書,則上海中毅達有權解除本協議,且有權通知上海文盛立即將全部執行和解款付至上海中毅達指定的其他賬戶,上海文盛每遲延付款一日,應按執行和解款日萬分之三的標準向上海中毅達支付違約金。 7、上海文盛應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之前促使并配合上海二中院完成對上海 中毅達財產的查封、凍結和限制措施的全部解除。 8、如公司未依照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則上海文盛有權解除本協議,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追加、恢復執行、財產保全等措施,向被執行人或其他相關主體追索本案項下全部債務。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 公司擬向關聯方籌借資金,用以支付和解款項,具體細節以公司后續披露的公告為準。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按照《執行和解協議》向上海文盛支付和解款項后,公司將減少預計負債 43,492,738.75 元,預計本期增加利潤 24,492,738.75元,最終對利潤的影響數據以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確認后的結果為準。 上海中毅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 年 11 月 20 日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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