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07 10:47 | 來源:未知 | 作者:未知 | [保險]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借鑒國內監管實踐并結合信托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托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業股權監管質效...
銀保監會網站6日消息,銀保監會制定《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暫行辦法》旨在加強信托公司股權管理,規范信托公司股東行為,保護信托公司、信托當事人等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信托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彌補制度短板,借鑒國內監管實踐并結合信托業發展實際,銀保監會研究起草了《暫行辦法》,以促進信托股權管理亂象的有效治理,提升信托業股權監管質效。
《暫行辦法》借鑒并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股東穿透監管、股東分類管理等制度實踐,以問題為導向、“三位一體”股權管理框架為主線,明確信托公司股東、信托公司、監管部門三方主體從股權進入到退出各階段的股權管理職責。
《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信托公司股東責任。二是明確信托公司職責。三是加強對信托公司股權的監督管理。包括明確監管部門股權穿透監管措施和手段,對信托公司股東或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違法違規行為可采取的監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責任。
在股東資質條件方面,上述負責人介紹,《暫行辦法》對擬成為信托公司控股股東的非金融企業股東資質條件進行了嚴格規范,同時,取消了境外金融機構入股信托公司“總資產不少于10億美元”的要求,體現“內外一致”的國民待遇原則。《暫行辦法》發布后,對于信托公司存在的股權管理不符合《暫行辦法》要求的情形,銀保監會將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辦法,明確信托公司整改的過渡期安排等要求,推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逐步符合《暫行辦法》。
對于金融產品持股,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沿用了《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明確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信托公司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信托公司股份。
此外,加強關聯交易管控一直是信托公司股權監管重點。該負責人表示,《暫行辦法》強化監管部門對信托公司關聯交易的總體要求;明確信托公司關聯交易分類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核查的要求;明確信托公司建立關聯方名單管理制度,完善關聯交易內控機制安排等。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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