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3 14:59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作者:俠名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當下無疑是A股市場乃至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時期,由于疫情的蔓延,不僅經濟會受到影響,而且股市也會承受較大的壓力,投資者的信心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在剛剛過去的鼠年的第一個交易周里,新希望、西藏珠峰、山東鋼鐵、浙江龍盛、內蒙華電、金陵飯店等20余家上市公司發(fā)布了增持、回購公告。增持、回購的原因均是基于對公司未來發(fā)展前景的信心、對公司長期內在價值的認可以及對未來中國經濟的看好。同時,彰顯上市公司切實履行社會責任,穩(wěn)定市場信心,與投資者同舟共濟。
當下無疑是A股市場乃至中國社會的一個特殊時期,由于疫情的蔓延,不僅經濟會受到影響,而且股市也會承受較大的壓力,投資者的信心也會因此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管理層來說,積極出臺維穩(wěn)措施,這是很有必要的。如央行通過逆回購釋放1.7萬億的流動性,證監(jiān)會限制融券做空,這些都是為了增強投資者的信心。
也正是在這種特殊時期,一些有擔當與社會責任感的企業(yè)也會挺身而出,通過股票增持與回購的方式,來維護公司股票的穩(wěn)定,與投資者共度時艱。因此,一批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股東、董監(jiān)高等人員,積極增持與回購公司股票,這顯然是值得肯定的。相反,那些在此特殊時期,仍然堅持減持或推出新的減持計劃的上市公司的有關股東,則是應該受到譴責的,這種減持行為應該受到禁止。
不過,正因為是特殊時期的緣故,所以對于特殊時期的股票增持與回購需要有一些特殊要求。畢竟特殊時期的股票增持與回購體現(xiàn)的是一種社會責任,是為了穩(wěn)定市場信心,所以這種特殊時期的股票增持與回購應立足于救急,而不是著眼于長遠。特別是要禁止“忽悠式增持”與“忽悠式回購”。畢竟在這方面股市是存在教訓的。如2015年的股市暴跌,面對“千股跌停”的局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等也都推出了回購與增持計劃,但股市企穩(wěn)之后,卻不兌現(xiàn)回購與增持計劃,零回購、零增持一再出現(xiàn),這就是典型的忽悠。正是基于這種教訓,所以特殊時期的股票回購與增持要以救急為主,這既是穩(wěn)定市場信心的需要,也是防止“忽悠式增持”、“忽悠式回購”的需要。防止一些上市公司及其股東鉆市場的空子,把好事變成了壞事。
那么,特殊時期的股票增持與回購如何立足于救急呢?這就要雷厲風行,說做就做。正所謂“救急如救火”。說回購,馬上就回購,說增持,馬上就增持。特別是上市公司大股東以及董監(jiān)高等重要股東的增持,甚至不用“說增持”,都可以直接增持,把增持落實在行動之中,而不是在口頭上,或上市公司的公告上。如當下有的上市公司回購計劃,回購期限還是半年或12個月,這顯然就不是救急了。這樣的回購計劃對于穩(wěn)定市場信心的作用不大,相反由于拖延的時間太長,反倒是為“忽悠式回購”埋下了伏筆。所以,特殊時期的股票增持與回購盡量不要弄出半年或12個月的執(zhí)行期限,盡量都在最短的時間內都能夠執(zhí)行完畢,將計劃付諸實施,這才是“救急”所應該有的做法。
而對于特殊時期推出的“非救急型”股票增持與回購計劃,則應做好增持與回購所需資金的落實工作。比如,在推出增持與回購計劃的同時,開設專項賬戶,然后分期分批將資金打入專項賬戶,而在發(fā)布增持或回購計劃時,應將首批資金打入專項賬戶之中,避免上市公司“空口說白話”,形成“忽悠式”增持或回購。而作為增持或回購計劃本身,也應列出資金分批次到賬的時間,讓增持與回購計劃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而從監(jiān)管的角度來說,則應加強對上市公司及其重要股東回購與增持計劃的監(jiān)管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特殊時期推出的股票回購與增持計劃的監(jiān)管工作。一方面是要定期督促上市公司及其股東執(zhí)行股票回購與增持計劃,目前這種督促監(jiān)管基本上還是一片空白。另一方面是要加大對未履行回購與增持計劃當事人的處罰力度。目前對于這種未履行計劃的當事人,基本上沒有處罰措施。這種局面急需改變。畢竟這種不履行計劃的行為,至少構成失信行為,構成了虛假信息發(fā)布,有的甚至還給投資者帶來了較大的投資損失。因此必須要追究相應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以及賠償投資者的責任,以此打擊“忽悠式”增持與回購行為。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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