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 09:53 | 來源:上海證券報 | 作者:王紅 | [IPO]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對于采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承銷規范》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報告的撰寫要求參照《關于進一步明確科創板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要...
7月2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發布《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承銷規范》(下稱《承銷規范》),該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承銷規范》共16條,目的是規范證券公司承銷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承銷規范》規定,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承銷業務適用本規范。《承銷規范》中未作規定的,參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等規則執行。
在發行定價方面,《承銷規范》對詢價定價、直接定價等定價方式作出具體要求。發行人通過網下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可以初步詢價后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在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后,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同時,發行數量2000萬股(份)以下且無股東公開發售股份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不得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已經或者同時境外發行的,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的發行價格不得超過發行人境外市場價格。
若發行人尚未盈利,按照《承銷規范》要求,應當通過向網下投資者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對于采用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承銷規范》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報告的撰寫要求參照《關于進一步明確科創板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要求的通知》等規則執行。
此外,《承銷規范》還對主承銷商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主承銷商應當做好網下投資者核查和監測工作,對于不符合條件或違反相關要求的投資者,主承銷商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承銷商及其從事承銷業務的人員違反規定的,中證協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記入證監會、中證協誠信信息管理系統。
據上海證券報記者了解,中證協建立創業板證券首次公開發行與承銷觀察員機制,對創業板項目的路演、發行簿記、詢價等業務環節隨時選取進行現場觀察。同時,中證協還建立創業板發行承銷示范實踐推廣機制,收集發行承銷業務創新、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撰寫、路演推介等方面的示范實踐,履行相應程序后向行業推廣。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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