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6 19:00 | 來源:新浪財經 | 作者:未知 | [資訊]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目前互聯網平臺的保險銷售、信貸等金融產品正在進一步規范,《辦法》的完善也為互聯網理財產品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新規即將落地!
12月25日,銀保監會下發《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辦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系新變化,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的監管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八大方面進行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意味著支付寶、京東金融等第三方平臺現階段將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此外,《辦法》還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
中國銀行研究院原曉惠研究員認為,《辦法》的出臺對理財子公司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公司治理提出了更加具體的規范標準和要求,對于強化理財子公司競爭力、加強理財子公司與股東層面的風險隔離有極大的促進和支撐作用。
支付寶等第三方平臺不得代銷
監管稱將適時擴展銷售機構范圍
據了解,《辦法》是《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開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概念范疇和銷售機構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同時,《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支付寶、京東金融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現階段將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F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此外,《辦法》同時提出從事銷售業務活動應當持續具備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穩定,具備與獨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自有渠道、信息系統等設施和銷售流程自主管控能力,安全可靠的數據保障能力、管理體系和配套設施等方面的條件。
銀行理財子與代銷機構共擔銷售責任
針對銷售突出問題將強化監管約束
隨著理財市場的“蛋糕”越做越大,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銷售責任如何更好界定?
《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么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并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范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
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品(即“賣什么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即“該怎么賣”)。
《辦法》還規定了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的禁止行為,具體包括誤導銷售、虛假宣傳、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強制捆綁和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誘導投資者短期頻繁操作、違規代客操作、強化產品剛兌、私售“飛單”產品等方面,著力針對資管產品銷售面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規則要求,強化監管約束。
有業內人士指出,未來隨著監管更加規范透明,以往理財產品銷售不合規、機構與消費者糾紛頻發的現象將會徹底改變。
電銷渠道確保能進行回溯檢查
強化信息全面登記
隨著智能設備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選擇通過線上渠道“足不出戶”購買理財產品。對此,《辦法》要求,對于通過電子渠道向非機構投資者銷售理財產品的機構,要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營銷推介、產品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投資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確保能夠滿足回溯檢查和核查取證的需要。
原曉惠表示,目前互聯網平臺的保險銷售、信貸等金融產品正在進一步規范,《辦法》的完善也為互聯網理財產品健康可持續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在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方面,《辦法》堅持“賣者盡責”與“買者自負”的有機統一,推進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強化信息全面登記。
其中特別指出,要強化銷售過程中買賣雙方行為的記錄和回溯,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和技術手段完整客觀記錄電子渠道銷售的重點環節,有利于在出現爭議時厘清投資者與銀行理財子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之間的責任,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同時,依托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強化銷售過程信息的匹配和登記,便利投資者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權威渠道查詢核實,防范偽冒機構和人員銷售虛假理財產品。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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