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2 08:56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作者:未知 | [基金]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業務辦法》刪除了要求原始權益人提供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規定,簡化了申報要求。
1月2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REITs)業務辦法》《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審核關注事項》《REITs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發售業務》三項基礎設施公募REITs配套業務規則。三項規則的正式發布施行,標志著公募REITs交易所層面的配套業務規則已經建立。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的《業務辦法》進一步優化了申請文件、交易機制安排、項目收購及權益變動披露等的相關要求。《審核關注事項》進一步完善了基礎設施項目合法合規、現金流等方面的審核相關要求。《發售業務》進一步優化了擴募方式等發售相關規定。本次正式發布的配套規則,體現了上交所充分全面地考慮了原始權益人訴求及投資者的需求,考慮了市場參與機構的反饋和項目具體實踐中的問題,保障了公募REITs平穩落地。
維護原始權益人權益
《業務辦法》刪除了要求原始權益人提供最近3年的財務報告和審計報告的規定,簡化了申報要求。同時,《業務辦法》明確基礎設施項目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參與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戰略配售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基金份額發售總量的20%。考慮到部分原始權益人存在持有超過30%基金份額的需求,且基金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權益達到30%對基金運營難以產生重大影響,《業務辦法》將要約收購義務觸發門檻從30%調整為50%。上述安排既參考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則,又實際考慮了公募REITs的特點,有利于維護原始權益人的權益,也能保障公募REITs的平穩運營。
《業務辦法》將上市首日漲跌幅限制調整到30%,非上市首日的漲跌幅限制為10%;將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權益變動信息披露門檻從5%調整為10%。《業務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原則上應當選定不少于1家流動性服務商為基礎設施基金提供雙邊報價等服務;引入公募REITs流動性管理相關機制,以增強公募REITs的流動性并活躍二級市場。進一步明確基礎設施基金可以作為質押券參與質押式協議回購和質押式三方回購等業務,除原始權益人及其同一控制下關聯方以外的其他投資者持有的戰略配售限售份額均可以參與。上述安排兼顧了產品的流動性和原始權益人的風險自留效果,緩解了投資者對基礎設施公募REITs流動性的擔憂。
優化治理機制安排
由于“公募基金+ABS”的架構是在現有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法律框架下形成的,降低了立法成本,但REITs的產品層級更多。《業務辦法》進一步突出了基金管理人的主動管理義務和投資者的權利,壓縮了資產支持證券層面的相關權限:在解聘運營管理機構方面,如該運營管理機構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聘請的資產服務機構,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應當同步解除與該運營管理機構的資產服務協議;在信息披露方面,僅要求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通過符合規定的網站或者以定向披露的方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安排進一步厘清了各層級的權益與義務,建立了更清晰的治理機制的架構安排。
綜上所述,上述規則制度的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基礎設施公募REITs的業務流程、審查標準和發售流程等,推動了公募REITs相關制度的逐步完善,公募REITs必將行穩致遠。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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