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14:58 | 來源:資本邦 | 作者:俠名 | [科創板] 字號變大| 字號變小
?在二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中巨芯控制權、研發費用、產品、技術與專利、募投項目等八個問題。
5月31日,資本邦了解到,中巨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巨芯”)回復科創板二輪問詢。
圖片來源:上交所官網
在二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中巨芯控制權、研發費用、產品、技術與專利、募投項目等八個問題。
關于控制權,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報告期內,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委員組成、來源、變動 和實際運行情況,在董事、高管資格審查、任命等方面發揮的具體作用;(2) 巨化股份簽訂對賭協議是否按規定履行了相應的決策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3)對賭協議約定僅有巨化股份可推薦經理 和財務負責人的原因,巨化股份推薦的董事長和總經理是否能夠必然通過董事 會的選舉和聘任,是否存在無法履約導致合資失敗的風險;(4)以產業投資基 金為主的五家投資機構股東是否實際參與公司決策經營及具體體現,產業投資 基金可通過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推薦高管的具體依據;(5)結合前述內容以及發行人關鍵崗位人員來自于巨化股份的情況,分析巨化股份是否實際控制發行人; (6)巨化股份與恒芯企業等其他股東此前及上市后是否存在一致行動安排,主要股東上市后是否可能謀求公司控制權。巨化股份與產業投資基金未來的持股 安排和計劃能否有效保證公司控制權結構、公司治理和生產經營的穩定,是否存在陷入“公司僵局”的可能及其防范解決措施,并完善相關風險提示。
中巨芯回復稱,提名委員會可以依法行使包括對公司董事會的規模、構成及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程序提供建議的權利,向公司推薦高管人選的權利, 對相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的權利等。提名委員會自設立以來依據實施細則的規定 履行了相關職責,參與了董事和高管的資格審查并提出建議,在發行人董事、高 管資格審查、任命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巨化股份簽訂對賭協議具有合理性,已經依法履行了完備的決策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的情形。
巨化股份經過幾年的積累,雖然通過運作凱圣氟化學和博瑞電子已經初步具備發展電子化學材料的產業基礎,但在集成電路行業內的知名度和認可度較低;同時存在資源渠道有待進一步拓展、上下游之間的協同性有待進一步提升,資源
整合以及體制機制改革方面需進一步加強等問題,導致電子化學材料產業板塊在巨化股份的營收占比非常低且長期處于虧損狀態。為了適應產業發展趨勢,擺脫電子化學材料板塊長期虧損的困境,巨化股份自 2015 年下半年起,積極主動與產業投資基金接洽,希望充分利用產業投資基金的資源渠道和行業影響力,發揮已有產業基礎,快速推進產品的國產化。經過兩年多的研討,于2017年12月設立中巨芯有限。
中巨芯設立時,巨化股份結合電子化學材料產業的產業特點、中巨芯設立時股東背景不同、巨化股份作為資產出售方的特殊身份、資產重組的慣常做法以及綜合考慮回購時股權價值等相關因素,因而巨化股份在《出資人協議》中同意簽訂對賭協議,為其他投資機構在中巨芯未能在 2024年6月30日上市安排退出機制,具有合理性。
該等退出機制對應的前提條件為巨化股份溢價出售評估增值后的凱圣氟化學與博瑞電子股權,并順利進入產業投資基金的產業資源圈。根據2021年11月《特殊條款解除協議》的約定,特殊條款被終止后 12 個月內未實現上市目標,則特殊條款自情況發生之日起自動恢復效力。經訪談發行人,目前各方股東已經啟動徹底終止對賭條款的流程,計劃重新簽訂并取代原《特殊條款解除協議》,在新簽訂協議中將原協議中約定的特殊條款自情況發生之日起自動恢復效力的相關條款刪除,預計于2022年6月初辦結。
前述《出資人協議》約定由巨化股份推薦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候選人的主要原因為:在籌備設立中巨芯期間,時任博瑞電子總經理、現任中巨芯總經理陳剛牽頭開展了產業戰略規劃、對外洽談、人才引進、股權架構設置等系列工作,其個人及團隊工作能力得到各方的認可與支持。鑒于中巨芯設立后注冊資本主要用于競購博瑞電子和凱圣氟化學的股權,股東經協商一致確定由巨化股份推薦原博瑞電子總經理及財務經理為公司首屆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候選人,有利于完成股權的順利競購以及股權收購后的人員和資產有效整合,因此該等推薦權利代表公司設立時所有股東的利益,而非巨化股份單方面利益。
再者,除巨化股份外其他股東認為由巨化股份推薦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對中巨芯設立前期的穩定運行和業務開展有重要作用,是各方股東合作共同設立中巨芯并開展業務的重要條件,也是巨化股份應當承擔的責任,因此其他股東認為將相關條款有必要體現在《出資人協議》中。具體詳見《審核問詢函的回復》之“問詢問題 1、二、(一)、1、(3)、②、A、巨化股份推薦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的合理性”所述。
因此,由巨化股份推薦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候選人系各股東為了中巨芯設立后業務穩定發展和商務利益最大化的選擇,系巨化股份在該等合作背景下承擔的某種責任,并非巨化股份為其他股東提供退出機制的條件。
雖然中央硝子有權根據協議行使賣出選擇權或買入選擇權,但是中央硝子已知曉中巨芯修改《公司章程》的相關情況,并未主張過賣出選擇權或買入選擇權,且雙方擬進一步擴大生產規模,合作態勢良好,合資失敗的風險較小。
因此,針對上述支配權的約定,發行人與中央硝子可能存在合資失敗的風險,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作了風險提示。
巨化股份無法單獨控制公司董事會,無法單方面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或解聘,且巨化股份在公司治理、組織機構等方面均按照參股公司的標準管理發行人,巨化股份無法對公司日常經營決策產生決定性影響,無法實際控制發行人管理層。
巨化股份無法實際控制發行人的管理層、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無法實際支配發行人行為。發行人和全體股東已書面確認,中巨芯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的理解和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 1 號》第二條關于公司控制權的規定,并結合《審核問詢函的回復》之“問詢問題 1、二、(一)、1、結合前述情況及公司章程、協議的具體約定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充分論證巨化股份是否為公司實控人”所述,發行人未認定巨化股份為實際控制人符合發行人實際情況,具備合理性。
《電鰻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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